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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六十一条 :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 若共和国政府决定援用《民法典》第25条和第25-1条法令,它将以行政程序或挂号信的形式,附上回执单通知当事人事实上或法律上他丧失法国国籍的理由。若没有当事人的通信地址,此通知将刊印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上。当事人自通知发出或刊印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负责入籍事务部长提交辩护意见。期限终止后,共和国政府根据行政法院的意见所采取的决定,可以宣布当事人丧失法国国籍,即法国人身份。 第六十二条 :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 若共和国政府援用《民法典》第27-2条试图撤销加入或恢复法国国籍法令,现行法令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诉讼程序可以实施。 第六十三条 :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 关于丧失法国国籍的法令和关于撤销加入或恢复法国国籍的法令公布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上。它们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以下情况例外:它可能妨害到当事人签署的协议的有效期,以及先前三分之一已经公布的关于当事人外国人身份的,是根据本法规定所获得的权利。 第六十四条 :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款) 证明丧失法国国籍的法令的存在和证明撤销加入或恢复法国国籍的法令的存在,一方面可以是本法令的副本,另一方面可以是公布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上的本法令。若无法生成这些材料,可以应当事人、其合法代表、双亲或姻亲以及法国行政机构的要求,由负责入籍事务部长颁发的,可以证明本法令存在的证明书替代。若没有,则由当事人出生证的完整复印件和户口簿替代,上面必须注明丧失法国国籍或撤销加入或恢复法国国籍法令之法令。 第八编:各种不同和暂时条文 第六十五条 :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 按《民法典》第21-26条规定,在摩纳哥公国居住和在法国居住等效。 第七十条 :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 对于在马约特、圣-皮埃尔和密克隆群岛以及法国海外领土上实施现行法令,“预审法官”由“第一审法院院长”一词代替;在马约特岛,由“政府代表”一词代替;在新喀里多尼和法属玻利尼西亚用“共和国高级专员”一词代替;在瓦利斯群岛和富图那群岛由“高级行政官员”代替。 第七十一条 :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 现行法令第六十六条在马约特岛具有可实施性。 第七十二条 :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 上述1993年7月22日法律第五十三条提及的,经负责入籍事务部长批准,在批准六个月后填写《法国国籍法》第153条规定的入籍或恢复法国国籍申请表的人员应为此生成与现行法令第二十条第1、2、3、4、5点规定相同的文件和材料。 第七十三条 :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 自然人的法国或外国国籍证明最初提交的大审法院仍然有权审理1994年1月1日前提起的诉讼。 第七十四条 :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 获取或丧失法国国籍申请以及法国国籍证颁发申请的最初初审法院仍然有权审理1994年1月1日前提起的诉讼。 第七十五条 :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 以下法令被废止: 1.1959年5月5日第59-682号,关于1964年1月7日第59-64号法令实施并就《法国国籍法》几项条款修正的法令第三款。 2.1973年7月10日第73-643号,关于就加入或恢复法国国籍的国籍申请以及欲取得丧失法国国籍许可的审核过程中应注意的手续的法令。 3.1973年12月28日第73-1235号,关于就1973年1月9日第73-24号法律第25条规定的,欲拒绝法国国籍的申报填写过程中应注意的手续的法令。 4.1984年8月16日第84-785号,关于就加入或恢复法国国籍的国籍申请、欲取得丧失法国国籍许可的申请以及丧失法国国籍的决议审核过程中应注意的手续的法令。 第七十六条 : 国务部长,市镇、卫生和社会事务部长,国务部长,国土整治和内务部长,国务部长,掌玺司法部长,国务部长,国防部长,外交部长和海外领土和海外省部长,负责各自职权范围内本法令的执行,本法令公布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