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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ECGD的权力 第1款 货物和服务出口的国家补助 第2款 海外投资保险 第3款 财政管理 第4款 第1~3款的附助条款 第5款 服务与信息的提供 第6款 承约限额 第7款 报告和报表 第二部分 ECGD职能的转让和代理 第8款 转让方案 第9款转让后的职员 第10款 托管公司 第11款 再保险 第12款 国家补助职能的代理 第三部分 一般规定 第13款 出口信贷担保部和出口担保顾问委员会 第14款 费用开支 第15款 简短标题、解释、实施等 附件第8款转让方案:附助条款 本法案旨在为国务大臣通过出口信贷担保部(Export Credits Guarantee Department,以下简称ECGD)行使职能而制定新的条款;并为职能的行使(职能的代理以及财产、权利和义务的转让)制定条款。 [1991年10月22日] 本法由最尊贵的女王陛下颁布, 征得上议院中主教议员和贵族议员以及普通议员的应许, 由国会整理,并获得上述机构授权, 发布如下: 第一部分 ECGD的权力 第1款 货物和服务出口的国家补助 (1)为了便于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在英国境内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员为在英国境外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员提供货物与服务,国务大臣可以按照本款的要求制定国家补助计划。 (2)本着为英国以外的国家提供经济援助为目的,国务大臣可以按照本款的要求制定国家补助计划。 (3)国务大臣可按照本款的要求制定国家补助计划,为了便于: (a)履行因其行使本法第1和第2款中的权力而直接或间接产生的义务; (b)降低或减少因未能履行相关义务而引起的损失; (4)按照本款制定的补助计划是指为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员或为其利益提供的财政支持或援助而制定的计划;财政支持或援助可以是包括担保,保险,捐款或贷款在内的任何一种形式。 第2款 海外投资保险 (1)国务大臣可以制定保险计划, 以防范在英国境内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员因以下情况遭受的损失风险: (a)企业中的被保险者在英国境外进行的任何形式的资源投资项目; (b)企业中的被保险者为企业中其他人的资源投资而做出的担保,其中企业是指与被保险者有利益关系的企业,损失是直接或间接地因战争、征用、汇款限制与其他类似事件而引致的损失; (2)国务大臣可以为投保人提供保险而制定保险计划。 (3)本款第(1)分款中所指在英国境内从事商业活动的人以及被保险者包括任何直接或间接受其控制的公司; 第3款 财政管理 (1)如果国务大臣认为为了对ECGD项下的权利或义务或其中的任何部分负责而进行正确的财政管理,他可以就此制定任何相关计划。 (2)为了本款计划的执行,国务大臣可以参与下例任何形式的交易,包括: (a)贷款,以及; (b)提供和取消保险与担保。 (3)为了计划的执行,国务大臣不可以参与任何以借款为目的的交易,但不排除他参与涉及借款的其他任何交易。 (4)为了计划的执行,国务大臣可以: (a)改变按照本法案第1款或第2款或旧法律制订的计划,或制订新的计划代替原来的计划;或 (b)为所制订的计划制订更进一步的计划; (5)国务大臣可以依据本款的要求对预期的其他可获得的权利或可产生的义务制订相应的计划。 (6)本款中提及的“ECGD权责”是指:国务大臣依据本法案或旧法律行使权力所产生的或者国务大臣在制定行使权力的计划时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7)国务大臣可以证明他已参与的或正在参与的任何交易已经或正受制于本节所引述的权力。这种证明应当作为结论性证据在条款中列明。 第4款 第1~3款条例的附助条款 (1)为了执行按照本法案第1~3款制订的计划而进行的交易,应当服从国务大臣认为适当的条款和条件。 (2)在上述条款中,国务大臣的权力必须征得财政部的允许才可行使。财政部的允许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授予,也可以在许可中指明的情况下授予。 (3)上述条款中: (a)“商业”包括职业; (b)“担保”包括赔款; (c)“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在涉及“在英国境外所做的事情”时包括从事其他活动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