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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目的 关于施行国际公路免税通过证书担保下进行的国际货物运输相关关税协议(以下称为“国际公路运输协议”)以及集装箱相关关税协议,本法以规定必要事项为目的。 第二条 :定义 在本法中使用的用语定义如下: 1、“集装箱”指根据国际公路运输协议第1条(5)及集装箱协议第1条(3)规定的运输工具。 2、“公路运输车辆”指根据国际公路运输协议第1条(3)规定的公路运输汽车及设计成与其连接使用的拖车或半拖车和根据国际公路运输协议第1条(4)规定的连接车辆。 3、“国际公路运输”指以外国为目的地或出发地,在运输途中不转载而用同样的集装箱运输货物的行为。 4、“国际公路运输证”指根据国际公路运输协议第6条第1小项规定获得认可的团体,根据本协议规定直接或通过其合作团体颁发的国际公路免税通行证。 第三条 :根据国际公路运输证的保税运输申报 <1>需获得国际公路运输证的确认者,向第5条规定的保证团体提交当年证书。 <2>保证团体受理国际公路运输证的确认申报时,确认当年证书是否为国际公路运输协议第6条规定的国际保证团体(以下称为“国际保证团体”)颁发后,在当年证书上做确认并退还给申请人。 <3>与关税法施行令第226条规定无关,根据关税法第213条第2项规定的保税运输,可依照被确认后的国际公路运输证申报。<修改2000.12.29> 第四条 :集装箱的封印 <1>根据《国际公路运输协议》第19条规定与国际公路运输证一同向海关关长提示货物及集装箱时,海关关长应对其货物及集装箱进行必要的检查并确认运输证的当年记载事项后封印当年集装箱。 <2>关于根据第1项规定装载于集装箱货物的管理和封印标准及程序,关税厅长决定其必要事项。 第五条 :保证团体的承认等 <1>根据依照本法令获得承认者(以下称为“保证团体”),根据《国际公路运输协议》第6条第1小项规定可进行在国内颁发国际公路运输证及保证业务。 <2>需获得保证团体认可者,申请书上附加以下各条款之文件后提交关税厅长: 1、证明与国际保证团体合作之实施的文件。 2、证明确实将与国际保证团体签订关税等相关的保证合同的文件。 3、关于国际公路运输证的颁发及保证的规则的复印件。 4、当年法人的注册副本或代用文件。 5、记载当年法人的规章和设立宗旨及沿革的文件或代用文件。 6、事业计划书和最近事业年度的事业报告书、损益报表、贷借对照表及财产目录。 7、其他关税厅长认为必要的文件。 <3>保证团体与国际保证团体签订保证合同时,应立即向关税厅长申报当年保证合同内容。 <4>除保证团体申报第3项后外,不能颁发国际公路运输证。 <5>保证团体需取消业务时,最晚于取消日的1个月前向关税厅长申报取消业务日期及原因。 <6>保证团体如违反国际公路运输协议或本法令或根据本法令的命令或处分时,关税厅长可取消承认或命令停止业务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 :担保的提供 <1>关税厅长为确保关税等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保证团体提供规定金额和期限的担保。 <2>根据第1项规定,关税厅长接受提供的担保时,如保证团体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应缴纳的关税等,可以将作为担保的财产充当关税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集装箱的承认团体 <1>根据国际公路运输第13条及集装箱协议第12条规定的集装箱承认业务,由船舶安全法第8条规定的船级法人(以下称为‘船级法人)进行此项。<修改1998.07.01> <2>开始集装箱承认业务之前,船级法人制订根据国际公路运输协议及集装箱协议制定关于集装箱承认的标准(包括手续费相关事项,以下相同)并获得关税厅长的承认。<修改1998.07.01> <3>如船级法人符合以下各小项之一时,关税厅长可取消集装箱承认业务或命令取消业务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修改1998.07.01> 1、违反国际公路运输协议、集装箱协议或本法令或根据本法令的命令或处分时。 2、违反根据第2项规定的集装箱承认相关标准而承认时。 3、无承认能力或未诚实履行义务时。 <4>船级法人因根据第3项规定取消或停止承认业务而不能进行此业务时,由关税厅长依照本法进行集装箱承认业务。<修改1998.07.01> 第八条 :集装箱的个别承认申请 <1>根据国际公路运输协议第13条及集装箱协议第12条规定需获得集装箱个别承认者,应向船级法人提交记载以下各小项事项的申请书:<修改1998.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