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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9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韩国国际公路免税通过证书担保下进行的国际货物运输相关关税协议以及集装箱相关关税协议的实施规定

[接上页]

  4、证明可以执行根据国际公路运输协议规定之公路运输车辆承认业务的文件。
  
  5、公路运输车辆承认相关标准(包括承认手续费相关事项,以下相同)的副本。
  
  6、关税厅长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3>车辆承认机关如符合以下各小项之一时,关税厅长可命令取消车辆承认机关的指定或使其停止业务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1、不能履行承认业务时。
  
  2、违反国际公路运输协议或本法令或根据本法令的命令、处分时。
  
  3、违反根据第2项第5小项规定的承认公路运输车辆的相关标准并承认时。
  
  4、申报取消业务时。
  
  <4>关于车辆承认机关可遵照第5条第5项规定。此时第5条第5项中的“保证团体”视为“车辆承认机关”。
  
  第十四条 2:听证
  
  根据第14条第3项规定,关税厅长需取消车辆承认机关的指定时,应实施听证。
  
  [本条款新设1997.12.31]
  
  第十五条 :公路运输车辆的承认申请
  
  <1>根据国际公路运输协议第12条规定,需获得公路运输车辆承认者,应向车辆承认机关提出记载以下各小项事项的申请书。需变更时亦相同。
  
  1、公路运输车辆的种类、形式、车队编号、发动机号、注册号、其他结构上的重要特征。但是发动机号只限于判明时。
  
  2、所有者或运输人的姓名及地址。
  
  3、制作公司的名称、地址及代表人姓名。
  
  4、制作预计数量,但是只限于形式承认。
  
  5、关税厅长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2>第1项的申请书上应附加车辆承认机关认为必要的照片或设计图和制作技术要求书。
  
  第十六条 :公路运输车辆的检查和承认
  
  <1>车辆承认机关受理根据第15条规定的承认申报后,应对公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查。
  
  <2>检查时,车辆承认机关应审查当年公路运输车辆是否符合根据国际公路运输协议附文2规定的技术条件。
  
  <3>车辆承认机关对检查合格的车辆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公路运输车辆的承认证
  
  <1>对公路运输车辆进行承认时,车辆承认机关应颁发承认证书。
  
  <2>第1项承认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
  
  <3>获得承认的公路运输车辆如符合以下各小项之一时,公路运输车辆承认无效:
  
  1、承认证书有效期满时。
  
  2、对当年公路运输车辆进行重要部分的维修或进行导致国际公路运输协议附文2规定的技术条件变更的改造时。
  
  3、因其他当年公路运输车辆相关本质的事项的变更,很难保持承认状态时。
  
  第十八条 :报告及检查
  
  <1>为施行本法令,关税厅长在必要时,可使保证团体、船级协会、集装箱指定检查机关或车辆承认机关报告其业务及财产的相关必要事项,或使下属公务员检查其业务及财产的相关账本及其他相关文件。
  
  <2>根据第1项规定进行检查的公务员,应向关系人出示表示其权限的证件。
  
  <3>保证团体、船级法人、集装箱指定检查机关及车辆承认机关应对根据第1项规定进行检查的公务员给予必要的协助。<修改1998.07.01>
  
  第十九条 :格式的制订
  
  根据本法令的承认牌款式及形式、各种申请书、承认证书等文件格式,由关税厅长决定。
  
  第二十条 :运营细则
  
  除本法令规定的事项外与国际公路运输协议及集装箱协议和实施本法令的施行相关必要事项,由关税厅长决定。
  
  附则<第10895号,1982.08.13>
  
  <1>施行日期:本法令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但是集装箱协议的相关规定,自集装箱协议对大韩民国产生效力之日起实施。
  
  <2>经过措施:实施本法令时,加入国际公路运输协议及集装箱协议的国家或其国家认可的团体检查、个别承认或形式承认的集装箱及公路运输车辆,视为已根据本法令已通过检查、个别承认或形式承认。
  
  附则:根据行政程序法的实施而规定的关税法施行令等的修改令
  
  <第15598号,1997.12.31>
  
  本法令自1998年1月1起实施。
  
  附则:船舶安全法施行令
  
  <第15830号,1998.07.01>
  
  第一条 :施行日期
  
  本法令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省略附文>
  
  第二条 :其他法令的修改
  
  <1>在国际公路免税通过证书的担保下进行的货物之国际运输相关的关税协议及集装箱协议的相关实施,做如下修改。
  
  第7条 第1项中,“韩国的船级协会”(以下称为“船级协会”)改为“船级法人”(以下称为“船级法人”),同条款第2项中“船级协会”改为“船级法人”,同条款第3项正文及第4项中“船级协会”各改为“船级法人”。
  
  第8条 第1项正文及第9条第1项正文中,“船级协会”各改为“船级法人”。
  
  第10条 第1至3项及第11条第1项中,“船级协会”各改为“船级法人”。
  
  第13条 第4项后段中,“船级协会”改为“船级法人”。
  
  第18条 第3项中,“船级协会”改为“船级法人”。
  
  省略<2>至<11>。
  
  附则:关税法施行令
  
  <第17048号,2000.12.29>
  
  第1条 :施行令
  
  本法令自2001年1月1起实施。
  
  第2至第6条:省略
  
  第7条 :其他法令的修改
  
  <1>至<3> 省略
  
  <4>国际公路免税通过证书的担保下进行的与货物的国际运输相关的关税协议及集装箱相关关税协议的实行规则,做如下修改:
  
  第3条 第3项中,“关税法施行令第110条”改为“关税法施行令第226条”,“关税法第128条第2项”改为“关税法第213条第2项”。
  
  省略<5>至<20>
  
  第8条 :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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