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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条 :罚则相关经过措施 对施行本法律之前的行为的罚则,遵守之前的规定。 第四条 :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施行本法律后,如果其他法令中引用了之前的外国刊物进口发行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本法律中有相应规定,就应替换之前规定并遵守本法律的相应条项。 附则:对外贸易法<第5211号,1996.12.30> 第一条 :施行日期 本法律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内容省略> 第二条 至第七条省略 第八条 :其他法律的修正 ①如下修正外国刊物进口发行相关法律; 第三条 第二项中的“依据对外贸易法第七条规定办理贸易业手续”修正为“依据对外贸易法第十条规定办理贸易业申报”。 ②至⑾省略 第九条 省略 附则:依据行政程序法施行的公认会计师法等整理相关法律 <第5453号,1997.12.13> 第一条 :施行日期 本法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内容省略> 第二条 省略 附则 <第5658号,1999.1.21> ①施行日期:本法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②经过措施:施行本法律后,依据以前规定登记为外国刊物进口业的人员,依据以前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视为不需要贸易业申报的人员。 ③罚则相关经过措施:对施行本法律之前的行为的罚则,按照以前规定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