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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时间】 2006-05-19
【实施时间】 2006-05-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02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成都市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成都市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2005〕161号)、《关于印发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2006年度工作计划要点的通知》(建规〔2006〕4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05〕46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效能监察活动,到2007年底基本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一)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规划意识,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和宏观引导作用。
  
  (二)改善城乡规划工作机制,增强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提高规划的权威性,保证规划的严肃性。
  
  (三)建立健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长效机制及城乡规划责任追究制,促进依法行政,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
  
  (四)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廉政建设,使城乡规划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明显增强,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和查处。
  
  二、监察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中有关强化规划调控,改善住房供应结构要求的情况。
  
  1.明确近几年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进度安排,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各区(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工作中,认真落实本地政府确定的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需求量,按照该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相应的规划设计条件;规划审批中对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规模、套型面积、居住环境等按规定严格把关。
  
  3.各区(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近两年内未开工的住房项目要认真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许可的项目坚决予以撤销。
  
  (二)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2号)中有关加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和监督管理要求的情况。
  
  1.科学有序地开展规划修编工作;总结现行规划实施情况,积极开展对人口、土地、水资源、能源和环境等城乡发展基本要素的专项政策研究;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全面推进“三个集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原则要求,科学编制城乡规划。
  
  2.严格执行规划修编和调整程序,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程序擅自调整和修编规划以及违反规划擅自开发建设的行为。
  
  3.城乡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
  
  4.制定“一书两证”和规划验收的程序性规定,制定并执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5.强化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推进城乡规划行政管理监督体制建设。
  
  6.加大规划执法监督力度,有效遏制新增违法建设;完成2006年违法建设拆除任务。
  
  7.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抓紧组织开展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的通知》(建规〔2005〕142号)精神。
  
  8.城乡规划政务公开情况。
  
  (三)建立违规、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制定并落实规划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违法建设进行认真查处;对执法不严、履职不到位的行为进行认真查处;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进行认真查处。
  
  三、组织机构
  
  (一)成立成都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
  
  (二)各区(市)县也要成立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可与城乡规划督查调研领导小组合并成立),负责本地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四、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阶段(2006年4月以前)。
  
  市及各区(市)县建立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机制,安排部署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各区(市)县将本地的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安排部署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2006年4月-200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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