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5条某些消费者合同 1.本条适用于向某人(消费者)提供其行业或职业以外的货物或服务的合同,或者为了该目的提供信贷的合同。 2.尽管有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所做的法律选择不得剥夺消费者惯常居所地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则对其提供的保护: --如果合同在该国订立,在订立合同前向消费者发出了专门邀请或刊登了广告,而且消费者在该国对订立合同已采取了一切必要的步骤;或者 --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该国收到了消费者的订单;或者 --如果合同是为了货物的销售,而消费者是从该国到另一国并在那里递交其订单的,并且消费者此项旅程是卖方为了吸引消费者购买货物而安排的。 3.尽管有第4条的规定,凡适用本条规定的合同,在未根据第三条作出法律选择时,如果该合同是在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下订立的,则应适用消费者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 4.本条不适用于: (a)运输合同; (b)提供服务的合同,此种服务是在消费者惯常居所地国家以外的国家向消费者专门提供的。 5.尽管有第4款的规定,本条应适用于以全包价格提供旅行和食宿的合同 第6条雇佣合同 1.尽管有第3条的规定,在雇佣合同中,当事人作出的法律选择不得剥夺受雇者在没有作出选择时,依照第2款所要适用的法律的强制性规则对其提供的保护。 2.尽管有第4条的规定,在未根据第3条作出任何法律选择时,雇佣合同应当: (a)适用受雇者为履行合同而惯常工作的国家的法律,即使他是在另一国家内临时受雇;或者 (b)如果受雇者并不惯常地在任何一国工作,则适用其受雇佣的经营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除非从整个情况看,合同与另一国家具有更密切的联系,则在这种情况下,该合同应适用那个国家的法律。 第7条强制性规则 1.在依照本公约适用某国法律时,若情况与另一国家有密切联系,而且如果 该国法律规定,无论合同适用什么法律,这些强制性规则都必须予以适用,则可以适用该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则。在考虑是否适用这些强制性规则时,应注意到其性质和目的,以及适用或不适用这些强制性规则所产生的后果。 2.本公约任何条款不得限制法院地法强制规则的适用,不论合同适用什么法律。 第8条实质上的效力 1.合同或合同任何条款的存在及效力,应由在合同或其条款有效的情况下,根据本公约所指定的适用法律来确定。 2.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按照前款规定的法律确定当事人行为的效力不合理时,该当事人可以依据其惯常居所地国的法律来确定其不同意适用该法律。 第9条形式上的效力 1.在同一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具备了根据本公约适用于该合同的法律或该合同订立国的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则该合同在形式上有效。 2.在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具备了根据本公约适用于该合同的法律或这些国家中某个国家的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则该合同在形式上有效。 3.如果合同是通过代理人订立的,则代理人实施行为的国家即为本条第1款和第2款所指的有关国家。 4.一项旨在对已经订立的合同或拟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如果具备了根据本公约适用于或将要适用于该合同的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或者具备了实施该项行为的国家法律的形式要件时,则该行为在形式上有效。 5.前款规定不适用于在第5条第2款所指情况下订立并适用第5条第2款规定的合同。该类合同在形式上的效力受消费者惯常居所地国的法律管辖。 6.尽管有本条第1至4款的规定,标的为不动产所有权或不动产使用权的合同,应受不动产所在地国法律对形式的强制性要求的管辖,如果根据该法律,不论合同在何国订立或适用何法律,这些形式要求必须符合。 第10条适用法律的范围 1.根据本公约第3至第6条和第12条的规定,合同的适用法律特别应具体管辖下列事项: (a)(合同的)解释; (b)(合同的)履行; (c)在诉讼法授予法院的权限内,对违约的后果,包括对损害赔偿的估定--只要法律对此作出规定; (d)债务消灭的各种方法,诉讼时效及诉讼限制; (e)合同无效的后果。 2.关于履行合同的方式以及履行有瑕疵时所采取的步骤,应考虑履行地国家的法律。 第11条无行为能力 在同一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一个自然人具有行为能力,那么只有当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由于疏忽而不知道其无行为能力,该自然人才可援引其按另一国家的法律无行为能力的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