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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第3页 法国民事诉讼法典(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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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484条
  
  按照第1482条所作的区分,当事人放弃了他们的上诉权或者在仲裁协议中没有明确地保留该权利的,不论有无任何相反的规定,仍可提出撤销具有仲裁裁决性质文件的动议。
  
  仅在下列情况下许可动议:
  
  1.如果仲裁员无仲裁协议或依据无效的或过时的协议进行决定;
  
  2.如果仲裁庭不恰当地组成或者独任仲裁员不恰当地指派;
  
  3.如果仲裁员以有违于授与他们职权的方式决定;
  
  4.正当程序没被遵守的;
  
  5.第1480条规定的所有无效情况;
  
  6.仲裁员违反了公共政策的。
  
  第1485条
  
  受理撤销动议的法院撤销裁决的,它应在仲裁员的职权范围内决定案件的实体,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规定。
  
  第1486条
  
  上诉和撤销动议应提交到仲裁裁决在其辖区内作出的上诉法院。
  
  救济措施可在裁决作出后立即提出,但是如果在正式通知裁决及其执行许可后的一个月内仍未提出的,则禁止提出。
  
  仲裁裁决的执行在可以采取救济措施的期间中止。采取这一措施也有中止的效力。
  
  第1487条
  
  上诉和撤销动议按照上诉法院审理诉讼案件适用的规则提出、审理和决定。
  
  直至上诉法院受理案件时,当事人在声明上诉时要求的补救措施可以修改或澄清。
  
  第1488条
  
  给予执行许可的命令不得以任何方式上诉。
  
  但是,在法院已受理的起诉范围内,对裁决的上诉或撤销裁决的动议在法律上包含着对给予执行许可或拒绝有关执行许可管辖的法官决定的上诉。
  
  第1489条
  
  拒绝给予执行许可的命令可在通知后一个月内上诉。在此情况下,上诉法院应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考虑可能在上诉或撤销动议时提出的针对仲裁裁决的论
  
  点。
  
  第1490条
  
  驳回上诉或撤销动议将授与仲裁裁决以执行许可,或者授与上诉法院不作审查的裁决内容以执行许可。
  
  第1491条
  
  修改仲裁裁决的动议可在同样的情况下提出,并适用法院判决同样的条件。
  
  此动议提交到对裁决的其它补救措施有管辖权的上诉法院。
  
  第五篇国际仲裁
  
  第1492条
  
  如果包含国际商事利益,仲裁是国际性的。
  
  第1493条
  
  仲裁协议可以通过直接规定或援引一套仲裁规则来指定仲裁员或者规定他们的指定方式。
  
  如果在法国进行的仲裁或者当事人协议适用法国程序法的仲裁在仲裁庭的组成过程中产生任何困难,没有相反规定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申请巴黎大审法庭的主席按照第1457条规定的方式行事。
  
  第1494条
  
  仲裁协议可以通过直接规定或援引一套仲裁规则来明确仲裁应遵循的程序;它也可以选择特定的程序法为准据法。
  
  如果协议没有规定,仲裁员应通过直接适用或援引法律或一套仲裁规则来确立所需的程序规则。
  
  第1495条
  
  如果国际仲裁以法国程序法为准据法,本编第一篇、第二篇和第三篇仅在当事人之间无特别协议并遵守第1493条和第1494条规定的前提下,予以适用。
  
  第1496条
  
  仲裁员应当根据当事人选定的法律规则决定争议;无此选择的,他应根据他认为适当的规定决定争议。
  
  在所有情况下他应考虑贸易惯例。
  
  第1497条
  
  如果当事人的协议授予他此权,仲裁员应作为友好调停人决定。
  
  第六篇外国作出的或国际仲裁的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以及补救措施
  
  第一章 外国作出的或国际仲裁的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
  
  第1498条
  
  如果援引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证明它存在并且承认裁决不明显违反国际公共政策,仲裁裁决应予承认。
  
  基于同样的条件,该裁决应以执行判决宣布在法国境内可以执行。
  
  第1499条
  
  仲裁裁决的存在通过提交其正本和仲裁协议,或者该文件附有效力证据的副本予以证明。
  
  如果该文件不是法文,当事人应提交由法院指定专家名单上译员验证的译本。
  
  第1500条
  
  第1476条至第1479条的规定适用。
  
  第二章 外国作出的或国际仲裁的仲裁裁决的补救措施
  
  第1501条
  
  拒绝承认或执行裁决的决定可以上诉。
  
  第1502条
  
  仅在下列情况下,可对准予承认或执行的决定提起上诉:
  
  1.如果仲裁员无仲裁协议或依据无效或过期的协议决定;
  
  2.如果仲裁庭是不恰当地组成的或者独任仲裁员是不恰当地指派的;
  
  3.如果仲裁员以违反授予他的职权的方式决定;
  
  4.正当程序没被遵守;
  
  5.承认或执行违反国际公共政策。
  
  第1503条
  
  第1501条和第1502条规定的上诉应向对作出决定的法官有管辖权的上诉法院提出。它可在通知法官的决定后一个月内提出。
  
  第1504条
  
  国际仲裁程序中在法国作出的仲裁裁决可按第1502条规定的理由提起撤销之诉。
  
  执行该裁决的命令不得以任何方式上诉。但是,在上诉法院已受理的起诉范围内,提起撤销之诉在法律上包含着对发布此命令或拒绝管辖的执行判决决定的上诉。
  
  第1505条
  
  第1504条规定的撤销之诉应提交到在裁决作出地有管辖权的上诉法院。该诉讼可在裁决作出后即聆讯;如果诉讼没在通知裁决及其执行许可后的一个月内提起,则禁止起诉。
  
  第1506条
  
  仲裁裁决的执行在行使第1501、1502和1504条规定的补救措施期限内中止。在期限内提起诉讼的悬而未决也有中止的效力。
  
  第1507条
  
  本编第四篇的规定不适用于补救措施,但是第1487条第1款和第1490条的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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