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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9条仲裁员裁决;确认;管辖权;程序。 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中已经同意将仲裁裁决提交法院裁判,并且指定裁判的法院,在仲裁裁决后一年内,任何当事人可以随时请求指定的法院确认仲裁裁决,除非裁决依照以下两条的规定而被撤销、修改,法院必须发出确认的命令。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中不指定法院,可以向仲裁裁决地所属区内的任何美国法院提出请求。请求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法院因此对这个当事人也有管辖权,如同他曾经出席法院程序一样。如果对方当事人居住在仲裁裁决地所属区内,通知书应当按照法院送达诉讼申请通知书的规定方法送达,否则由对方当事人所在地区的书记员依照法院的其他手续送达。 第10条撤销;理由;重新审理。 遇到下列任何情形,仲裁裁决地所属区内的美国法院根据任何当事人的请求,可以用命令将仲裁裁决撤销: (1)裁决以贿赂、欺诈或者不正当方法取得。 (2)仲裁员全体或者任何一人显然有偏袒或者贪污情形。 (3)仲裁员有拒绝合理的展期审问的请求的错误行为,有拒绝审问适当和实质的证据的错误行为或者有损害当事人的权利的其他错误行为。 (4)仲裁员超越权力或者没有充分运用权力,以致对仲裁事件没有作成共同的、终局的、确定的裁决。 (5)裁决已经撤销,但是仲裁协议规定的裁决的期限尚未终了,法院可以斟酌指示仲裁员重新审问。 第11条修改或更正;理由;命令。 遇到下列任何情形,仲裁裁决地所属区内的美国法院根据任何当事人的请示,可以用命令将裁决修改: (1)裁决中显然有数字计算的错误,或者对任何有关的人、物或者财产的叙述有错误。 (2)裁决了不请求的事件,除非这个事件对于请求的事件的决定的实质没有影响。 (3)裁决的形式不完备,对于争执的实质没有影响。 裁决可以用命令修改,以贯彻裁决的意图,并使裁决公平。 第12条申请撤销或修改通知;送达,暂停程序。 撤销、修改仲裁裁决的请求必须在仲裁裁决提交或者送达后三个月内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他的代理人,如果对方当事人居住在仲裁裁决地所属区内,通知书应当按照法院送达诉讼申请通知书的规定方法送达,否则由双方当事人所在地区的书记员依照法院的其他手续送达。为了上述请求,有权停止本法院诉讼程序的法官可以命令停止对方当事人的执行裁决的程序,命令和通知书同时送达。 第13条文件与请求命令一并提交;判决;存档;效力;执行。 请求法院发出确认、修改仲裁裁决的命令的当事人,在命令提交书记员以便对裁决进行裁判的时候,应当将下列文件一并提交书记员: (1)仲裁协议,并于选任追回仲裁员或者仲裁长的证件(如果有的话),延长裁决期限的证件(如果有的话)。 (2)仲裁裁决书。 (3)同请求确认、修改裁决有关的一切通知、宣誓书或者其他文件,和法院对请求作出的每一项命令的副本。 判决应当如同诉讼案件中作成的判决一样作成记录。 上述判决在一切方面都同诉讼判决有同样的效力,同时服从有关诉讼判决的一切法律规定,并且可以如同法院的诉讼判决一样执行。 第14条不受影响的契约。 本法院不适用于1926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契约。 第二章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第201条实施公约 1958年6月10日签署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应由美国法院按照本章予以执行。 第202条属于公约管辖范围内的仲裁协议或裁决 无论契约或非契约,凡是产生于法律关系的仲裁协议或仲裁裁决,并被视为包括本法案所述的交易,契约或协议在内的商事性质者,均属于公约管辖范围。产生于这种关系的仲裁协议或裁决,但完全系美国公民之间者,则不应视为公约管辖范围,除该关系涉及国外财产,履行或执行将来在国外进行,或与一个或多个外国有某种其它的合理联系者不在此限。根据本条款,如果一个公司设在、或有其主要营业地在美国,则该公司法人系美国公民。 第203条管辖;争议金额 属于公约管辖范围内的诉讼或程序,应视为根据美国法律和条约产生的。对于这种诉讼或程序,无论其争议金额多少,美国地区法院(包括第二十作法案第四百六十条列举的法院)均应有原始管辖权。 第204条地点 地区法院根据本法案第二百零三条享有管辖权的诉讼或程序可以在任何一个法院提起,除了仲裁协议外,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可以在法院进行诉讼或程序,或在这样的地区及区域法院,即在协议中指定为仲裁地的法院,只要该地点在美国,也可以进行诉讼或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