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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205条从州法院转移案件 如果正在州法院进行诉讼或程序的标的涉及公约管辖范围内的仲裁协议或裁决,被告可以在审理前的任何时候将该诉讼或程序转移到美国地区法院,其原因是,该地区或区域系正在进行诉讼或程序的地点。除了本条款规定转移的理由无需于诉状中写明,但可以在转移申请中提出之外,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应适用转移诉讼的程序。 根据本法案第一章,本条款项下转移的任何诉讼或程序,应视为已向被转移的地区法院提出。 第206条强制仲裁令;指定仲裁员 根据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可责令,仲裁应按照仲裁协议在该协议规定的任何地点进行,无论该地点在美国或在美国以外,均应如此。 该法院也可按照仲裁协议规定指定仲裁员。 第207条仲裁员裁决;确认;管辖权;程序 在属于公约管辖范围内的一项仲裁裁决作出后三年之内,仲裁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根据本章享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请求法院作出一项命令,确认不利于仲裁当事人的任何其他一方的裁决。除非法院发现有该公约中列举的拒绝或延缓承认或执行裁决的理由之一,则应确认裁决。 第208条第一章重新申请 第一章 适用于根据本章进行的诉讼和程序,但以该章与本章或美国承认的公约不相抵触为限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