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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评审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县科技创新,鼓励在科技事业作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我县“畲乡风情名县、特色产业兴县、绿色生态立县”发展战略的实施,在全县形成依靠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良好氛围,实现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丽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在本县科学技术活动及科技项目实施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单位。 第三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项目为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科学技术应用推广成果和软科学成果,科技成果必须经过科技部门组织的评审委员会验收鉴定。对已获得市以上科技进步奖奖励的科技成果,不再重复评奖。 第四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县科学技术局主管本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 第六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每两年评审1次,奖励科学技术成果项目不超过6项。 第七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县人民政府颁发,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奖励形式为奖励证书和奖金。一、二、三等奖奖金分别为8000元、5000元、3000元。 第八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单位: (一)在应用研究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国家安全、重大工程等项目中,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四)在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研究中取得突破,并对实践产生重要指导作用的; (五)在开发和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及装备,为发展地方科技、经济建设培训各类专业人才,并在科技扶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九条 申报评奖的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候选项目,应填写《景宁畲族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并附全套技术资料,由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没有主管部门的,直接报县评审委员会。在评审时尚未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应用技术成果应延迟评奖。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对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进行评议、评审; (二)向县科学技术局提出评议、评审结果及获奖项目、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县科学技术局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县科学技术局根据推荐的候选项目的专业情况,在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中聘任。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县科学技术局承担。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以及项目的技术内容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 被推荐的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不得以任何身份参加被推荐当年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科学技术局审核决定,应当回避: (一)与被推荐的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推荐的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第十五条 评审采取评议为主、打分为辅的原则。完成初评后,按得分高低的排序向县科学技术局提出建议奖励名单。 第十六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建议奖励名单应当进行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自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建议奖励名单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县科学技术局提出,由县科学技术局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由县科学技术局对奖励项目、奖励人选建议审核后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证书归属及奖金分配: (一)由单位提供工作条件而获奖的科技成果,奖励证书属单位,奖金80%归属项目的主要完成者(在科研中对关键科学技术作出主要贡献的科技人员,或者在推广中承担主要技术工作的实际工作人员),其余部分可分配给直接有关的工作人员。 (二)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分别授予各主要参加单位,奖金由各参加单位自行协商,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各单位分配给主要完成者的奖金比例与上款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