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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单位未提供工作条件,通过个人努力获奖的项目,奖励证书及奖金归属个人。 各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督促奖励证书的归属和奖金的分配,获奖单位应尊重课题负责人对奖金分配的意见,并及时向县科学技术局上报奖金分配方案和情况。若发现奖金分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县科学技术局有权责成获奖单位重新分配。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免交个人所得税,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 第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县科学技术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奖金;可以暂停其申报评奖五年。 第二十条 为他人提供虚假材料、证明,协助他人骗取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县科学技术局通报批评;对推荐单位、个人,可以暂停其推荐资格两年。评审委员会成员为他人提供虚假材料、证明的,一经查实,五年内不再聘任为评审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景宁畲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景宁畲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的《景宁畲族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2001〕70号)同时废止。 景宁畲族自治县专利申请与实施奖励办法 为鼓励发明创造和技术创新,加快专利成果转化,实现专利技术产业化,促进我县产业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景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景宁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独立完成,而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实用型专利、外观专利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分:专利申请奖、专利授权奖。 (一)发明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并进入实质性审查,可申请专利申请奖。 (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并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证书后,可申请专利授权奖。 第三条 专利申请奖、专利授权奖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专利申请奖 发明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并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每件资助3000元(省专利专项补助资金)。 (二)专利授权奖: 1、发明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后每件追加资助3000元。 2、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授权后,分别资助2000、1000元。 第四条 属于职务发明的专利,其专利申请奖和专利授权奖的奖励额度不少于50%的比例直接奖励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五条 申请专利奖励程序 (一)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向县科技局提交申请表及有关资料。 (二)申请奖励全年受理,定期发放。 (三)以当年度授权日期或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缴费日期为准,奖励发放期为一年,逾期不补。 (四)专利申请奖、专利授权奖由县科学技术局审核认定。 第六条 申请专利奖励须提供的材料: (一)景宁县专利申请费用奖励申请表。 (二)出示相应的专利证书,并提供复印件。其中未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及缴费凭证和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第一页复印件。 (三)出示单位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并提供复印件。 第七条 本办法的奖励资金来源:省专利专项补助资金、县财政预算拨款。由县科学技术局发放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八条 本办法由景宁畲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景宁畲族自治县专利申请与实施奖励办法(试行)》(景政发〔2002〕1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