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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571条尽管在仲裁协议中放弃了权力,但依据下列原因可以提起上诉或请求废除仲裁裁决: (1)仲裁协议无效或失效。 (2)参加作出裁决的人,不是指定的仲裁员,或欠缺第551条所定的资格。 (3)裁决不是按照第565条的规定依投票多数宣布的。 (4)仲裁员没有遵守第566条规定的期限。 (5)裁决是对案件以外的问题作出的(超出请求范围)。 (6)裁决中包含了很大的矛盾。 (7)裁决只是对请求的一部分作出了决定。 (8)仲裁程序中的重要手续没有遵守第1085条和1086条的规定进行,但这些手续是特意略去的除外。 第572条在前条的那些情形中,行使补救手段的法院仅可以宣布裁决无效并命令仲裁员作出一次新的决定。 第573条在第571条的情形,仅能对于由调解人作出的裁决提起上诉和请求废除。 第574条如果协议中规定为了提请采取补救手段,必须支付罚款,除非已经按照交付,请求将不予接受。在第571条的情形,将按照规定支付罚款直到宣布最后判决为止。 第575条对仲裁裁决作出补救手段的决定只须审查案件记录,不必开庭。 第576条如果有利害关系的任何一方不实施执行协议所要求的重要行为,并且如果该当事人在法官应另外一方的请求要求其实施后的三天仍不实施该行为,该协议视为不存在,并且正式地征收第553条第3款中规定的罚款。 第577条仲裁员在接受任职后不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裁决的,应对当事人遭受的损失负责。 第578条仲裁员一旦接受了指定,仅能由于下列原因而被撤换: (1)妨碍仲裁员履行其职责并经证明了的疾病。 (2)仲裁员必须缺席一段不明确的时间或二个月以上。 (3)第89条所述回避的任何原因。 第579条辞职书应提交给法官并且要向回避一样得到证明。 第580条第1和2款由民法第1921条代替;第3款仍旧有效: 3.仲裁协议因仲裁员的死亡、缺席三个月以上,回避、拒绝接受指定,虽已接受指定但要退休或无资格或向他们任何人发出了扣押担保而终止,但有相反的声明或根据法律和惯例有义务提交仲裁时除外,此时第556条的规定适用之。 第581条本节中的法官是仲裁地的一审法官。如果有几个法官,是仲裁开始日的值班法官。 第582条由前条的法官主持的高级法院对仲裁裁决的上诉具有管辖权。 民法 (1984年7月24日制定) 第十卷国际私法 第四节 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2102条根据国际条约确定外国判决在秘鲁的执行效力。 如果与宣布判决的国家之间没有订立这样的条约,该判决执行效力与秘鲁法院作出的判决在该国的执行效力一样。 第2103条如果判决是在秘鲁的判决在其境内无效的国家作出的,则该判决在秘鲁共和国不具有执行效力。 前条规定也包括来自秘鲁法院判决的实体问题需要复审的国家的判决。 第2104条除第2102条和第2103条的规定之外,外国判决将按照秘鲁的下列规定给予承认。 (1)不是对秘鲁有专属管辖权的争端所作的判决。 (2)外国法院按照国际私法的规则和国际诉讼管辖权的一般原则有权审理该案件。 (3)被告按照审理地适用的法律被传唤出庭;给予被告一个合理的出庭期限和允许被告提供担保来保护他自己。 (4)按照审理地适用的法律,判决具有既判力。 (5)在引起判决请求提交之前,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就相同的标的在秘鲁没有待决的诉讼。 (6)与以前的符合承认和执行要求的判决不相矛盾。 (7)与公共政策或可接受的标准不相抵触。 (8)互惠已经得到证实。 第2105条秘鲁法院在对有关破产的外国判决予以承认后,可以在收到承认申请之后立即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在秘鲁,有关破产的外国判决的承认必须符合秘鲁法律对其国内企业破产所规定的通知和公布的要求。 在国外作出并且在秘鲁得到承认的破产判决的效力适用有关秘鲁境内财产和债权人的权利的秘鲁法律。 法官将适用秘鲁有关在秘鲁境内财产的组成、经营管理和清算的法律,以便对居于秘鲁的债权人以及在秘鲁登记的债权按照破产法律建立的优先受偿顺序进行赔偿。 如果没有居住在秘鲁的债权人或在秘鲁登记的债权,或如果在赔偿或支付了上述这些之后,破产后的遗产确实有余额,在查明了国外允许的债权和优先受偿顺序的法官给予许可证之后,该项财产的余额将送给外国的管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