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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编号】 300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墨西哥民事诉讼法典(节选)


  第五篇
  
  第四章 审理前的程序
  
  仲裁程序的准备
  
  第220条按照私人合同或公共契约,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员裁决,而后者并未指定时,仲裁程序应当由法院指定仲裁员后开始。
  
  第221条为此,一旦任何一方当事人将订有仲裁条款的文件提交法院,法官将在三天之内开一次庭,以便使当事人得以指定仲裁员;如果当事人没有指定仲裁员,则法院将予以指定。
  
  如果仲裁条款是私人文件的一部分,则法院秘书在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出席前款规定的审理时,应事先要求该当事人确认其在该文件上的签字;如果被要求确认的当事人两次拒绝回答问题,则推定其认可。
  
  第222条法院审理时应试图获得当事人同意指定的仲裁员;否则,法院应从高等上诉法院每年为此而列出的人员中指定仲裁员。
  
  如果在申请仲裁时已指定的仲裁员解职,替换仲裁员又尚未指定,则适用同样的仲裁员指定程序。
  
  第223条仲裁员的职责将在前述条款规定的开庭审理记录开始时起算;他将开始传讯本法典第八篇确定的当事人。
  
   第八篇仲裁程序一般规则
  
  第609条当事人有权将争议提请仲裁。
  
  第610条在审理之前,在审理期间,在作出决定之后,无论处在何种司法程序阶段,均可约定仲裁申请。
  
  只有在双方当事人都知道有最终判决时,才可以在最终判决之后,提出约定的仲裁申请。
  
  第611条无论涉及多少金额,都可以通过公共契约、私人文件或根据当着法官签字的法院审理记录约定仲裁申请。
  
  第612条任何一个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同意签订一项仲裁协议。
  
  法律监护人除非获得司法准许,不能将根据他们监护的人的商业问题提请仲裁,也不能为此指定仲裁员,无行为能力人系提请仲裁或同意仲裁条款的人的继承人时,则属例外。如果未指定仲裁员,则始终按照(本法典)为仲裁预审程序规定的法院干预来指定。
  
  第613条为了将有关不动产的任何事项提请仲裁,或指定仲裁员,除了死者曾提出仲裁或同意仲裁的情形之外,执行官都需要继承人的一致同意。在此情况下,如未指定仲裁员,则应由法院干预指定。
  
  第614条破产管理人只有得到所有债权人的一致同意,才可以提请仲裁。
  
  第615条下列事项不得提请仲裁:
  
  1.收取扶养费的权利;
  
  2.离婚诉讼程序,但有关财产分割及其它金钱争议的事项除外;
  
  3.婚姻无效诉讼;
  
  4.有关人的民事地位,但《民法典》第339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5.法院明文禁止的任何其它事项。
  
  第616条仲裁申请应写明仲裁事项及仲裁员姓名;如果缺少第一项,则仲裁申请无效,无需事先的司法声明。
  
  第617条虽然对仲裁程序的终止没有确定期限,仲裁申请仍将有效;虽然如此,仲裁员的使命应持续60天。期限从仲裁员接受指定之日起算。
  
  第618条在仲裁程序期间,仲裁员的指定可以根据当事人一致同意予以撤销。
  
  第619条在程序进行时,当事人和仲裁员应遵循法院确定的规定和手续,当事人另有协议者除外。但是,无论当事人怎么约定,如果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提出要求,仲裁员应始终有义务接受证据并争取申诉。
  
  当事人可以放弃上诉的权利。
  
  就可以提出上诉的诉讼达成仲裁申请时,仲裁裁决应是终局的,不得继续追索。
  
  第620条一旦达成了仲裁申请,如果就同一标的向一般法院起诉,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可以就没有对人管辖权和悬案提出抗辩。
  
  第621条如果独任仲裁员,则当事人应自由指定一名秘书;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员开始任职之日起3天之内就秘书指定不能取得意见一致,则仲裁员将作出指定;被指定的秘书的工作费用将由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承担。
  
  有几名仲裁员时,将由他们指定秘书;被指定的秘书将无权得到较高的报酬。
  
  第622条在下列情况下,仲裁申请应终止:
  
  1.因仲裁条款或仲裁申请中指定的仲裁员死亡,而又未指定替换仲裁员。如果仲裁员由法院、而不是由当事人直接指定的,仲裁申请不得撤销;替换仲裁员将按照同样的方式重新指定;
  
  2.因仲裁员的个人原因不称职,这仅限于仲裁员确系因病不能履行其职责的情况;
  
  3.因对法院指定的仲裁员提出正当合理的异议。如果仲裁员是意见一致指定的,则不得提出异议;
  
  4.如果仲裁员已被指定为司法行政官或法官,无论是定期的,或是临时的,期限超过3个月者;对在司法部门担任任何其它职务而将与仲裁职能发生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冲突者,同样的理由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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