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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规则的导言 施行本规则,日内瓦商工会(下称商工会)将提供一套适用商业界需要的有效的争议解决程序。 在商业往来中,特别是在国际贸易中,仲裁业已成为获得权利保障的最好方式。瑞士由于其传统和良好的立法环境,已进行了众多的仲裁。 作为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仲裁机构,商工会是依瑞士私法而成立的团体。为了更好地发挥作用,它建立了一个由有经验的专家组成的仲裁委员会,来负责指定和确认合格、独立并有时间办案的仲裁员。此外,该委员会还监督仲裁的进展并控制仲裁的费用。 商工会为组织尽可能好的仲裁程序而提供服务。此外,仲裁员和当事人可以使用作为一个国际性城市的日内瓦的所有通讯和基础设施。 模范条款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将根据日内瓦商工会的仲裁规则,由一位或一位以上的仲裁员作出终局决定。” A.总则 1.规则适用的范围 1.1.一旦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商工会进行仲裁。本规则将适用。 1.2.除非有一方当事人反对,规定适用于1980年6月1日日内瓦商工会仲裁命令的仲裁协议被视为适用本规则。 2.仲裁委员会 2.1.商工会将依据本规则为组织仲裁向当事人提供必要的协助。 2.2.为此目的,商工会将指定一仲裁委员会,由该委员会根据本规则履行商工会的职责。仲裁委员会应由三至五名委员组成,其中一名委员应是商工会的官员或雇员。仲裁委员会的委员应由商工会指定,任期三年。委员将不在日内瓦商工会的仲裁案中提任仲裁员或法律顾问。 3.仲裁地点 除非另有约定,仲裁地点将在日内瓦。 4.保密性 商工会的仲裁是保密的。当事人、仲裁员以及商工会有义务不向第三人披露任何与争议或仲裁程序有关的事实或其他情况。除非仲裁案中的当事人同意,当事人、仲裁员以及商工会不得公开或使他人公开裁决。 5.通知 裁决、仲裁庭的裁定和决定以及商工会的决定,将根据仲裁申请中所示的地址,以能证明送达的任何通讯方式通知当事人。 6.期限 如果情况表明有必要,商工会可以延长在本规则中规定的期限。 B.开始仲裁程序 7.仲裁申请 7.1.愿意根据本规则提起仲裁的当事人应向商工会提出申请,该申请应包括: a)当事人的名称、法律地位和地址,包括电话、传真或电传号码; b)含有仲裁协议的合同副本或任何其它说明仲裁由本规则管辖的文件; c)申诉人的申诉所依据的事实的叙述及法律论点,并附有关证据; d)申诉人的申诉要求,即对多项申诉简明、准确的描述; e)如果没有确定的申诉金额,对争议金额的估算; f)根据第10及11条的意思,对仲裁员的人数及选择的有关说明。 7.2.申请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出副本,另外还需为每一名仲裁员及商工会提出副本。商工会应将申请送给被诉人。 8.答复 8.1.被诉人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工会提交答复,答复应包括: a)答辩及有关证据,包括对仲裁协议的异议; b)反诉及第7款d)至e)所述的内容; c)根据第10及11条的意思,对仲裁员的人数及选择的有关说明; 8.2.答复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供副本,另外还需为每一名仲裁员及商工会提供副本,商工会应将答复送给申诉人。 8.3.在涉及第三人参加仲裁问题时,本条的规定服从第18条。 C.仲裁庭的组成 9.仲裁协议 商工会将组成仲裁庭,除非一开始就明显表明不存在由商工会进行仲裁的协议。 10.仲裁员的独立性和资格 10.1.每一名仲裁员,不论是独任仲裁员、首席仲裁员或其他仲裁员,都应与当事人保持独立性,并有义务马上披露与当事人或其中一方有关的任何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10.2.每一名仲裁员应具有当事人认可的资格,并应具有为尽快结案所需的时间。 10.3.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应不具有与一方当事人同样的国籍,除非双方当事人同意或也具有同样的国籍。 11.仲裁员的人数 11.1.当事人可以就仲裁庭由独任仲裁员或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达成协议。 11.2.如果没有这样的协议,仲裁庭应由独任仲裁员组成,除非商工会视争议的金额、争议的性质和复杂程度决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12.独任仲裁员 12.1.当事人可以就独任仲裁员的人选达成协议。如果根据商工会的规定在三十日内没有达成这样的协议,商工会将指定该名独任仲裁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