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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3.3.在紧急情况下,仲裁庭可以只凭提交的申请命令采取临时或保全措施,但仲裁庭事后应马上听取对方的意见。 23.4.在国内仲裁中,将按照1969年3月27日瑞士国际仲裁公约的强制性规定办理。 24.其它仲裁文件 如有必要,应当事人的要求或仲裁庭自己认为有必要,仲裁庭应要求当事人交换其它仲裁文件。 25.文件 25.1.一方当事人应就第7、8和24条规定的书面请求提交有关文件。 25.2.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如果想提交新文件的一方当事人无法在适当的期限内提交,或如果该文件与案件的相关性只是在期限过后才变得明显,仲裁庭可以允许当事人提交新文件。 25.3.一方当事人可以在适当的时候要求对方出示他掌握的文件。如果当事人不同意,若提出要求的一方证明存在这样的文件且该文件与案件有关,仲裁庭可以命令其出示。 26.证人 26.1.除非证人拒绝,想要证人出庭的一方当事人应提交由证人签字的初步声明。除非仲裁庭另作决定,初步声明应在开庭听取证人前十五日内提交。 26.2.在开庭听取证人时,一方当事人如认为有必要补充初步声明,他应向证人提问。对方应随后向证人提出他认为有关的问题。仲裁员可以在任何时候提问。 27.专家 27.1.一方当事人可咨询并让仲裁庭听取他选择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专家。关于询问证人的规定应同样适用于询问专家。 27.2.仲裁庭自己或应当事人的要求,可指定一名或更多的专家。仲裁庭应商当事人决定专家的指定及专业咨询的范围。 28.记录 对证人、专家及当事人的询问应由速记员作记录,仲裁庭应当事人的要求或它自己认为合适,可以更换作全部或部分记录的任何方法。 F.裁决 29.理由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裁决应以简明的方式说明理由。裁决应遵守本规则第4条关于保密性的规定。 30.通知 当全部仲裁费用已付清时,商工会应将裁决通知当事人,商工会应将裁决副本保存十年。 G.加快程序 31.特别规定 如果当事人同意,仲裁应按加快程序进行,该仲裁应按前述规定进行,但作如下修改: a)商工会可以缩短指定仲裁员的期限; b)仲裁申请提出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只提交一次书面陈述意见; c)除非当事人授权仲裁庭不经开庭就依据书面材料作出裁决,仲裁庭应开一次庭,对当事人、证人及专家证人进行询问并让他们作口头陈述; d)裁决应在商工会将案件交给仲裁员后六个月内作出; e)除非当事人放弃裁决说明理由,裁决应简明地说明理由。 H.仲裁费用 32.费用的定义 费用包括商工会的费用和支出,并包括仲裁庭的费用和开支。 33.商工会的费用和支出 33.1.对争议金额不超过2,000,000.00瑞士法朗的案件,商工会将收取4000.00瑞士法朗,对争议金额超过该数额的案件将收取6000.00瑞士法朗。如果进行仲裁的开支另有要求,商工会可以修改收费标准。 33.2.仲裁费应在提请仲裁时交纳,不交纳仲裁费,商工会将不进行仲裁。 33.3.如果对仲裁员提出回避,商工会将另行收费。 33.4.商工会的支出包括电话、传真、复印及专递等实际开支。 34.仲裁庭的费用和开支 34.1.仲裁员的费用原则上应按争议金额的比例,根据花费在该仲裁案的合理时间按时计费。 34.2.仲裁员的开支包括差旅费、会议室租费、译员报酬、开庭的记录和誊写、电话、传真、复印及专递等实际开支。 35.预付金 35.1.仲裁庭组庭时,商工会应根据仲裁费用决定预付金的金额,提出反诉或新的申诉都应单独计算预付金。 35.2.预付金应分两次付清,每次付50%。第一期应在仲裁程序开始时或提出新的申诉后,按商工会规定的期限支付,第一期预付金支付后,商工会应即将仲裁案交付仲裁庭。第二期应在仲裁进行中间,按商工会与仲裁员商定的日期支付。 35.3.每一期预付金应由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各半支付。如果有一方不支付,另一方可以代为支付;如果哪部分没有支付,与之有关的申诉经通知应被视为撤销。 35.4.任何由商工会与仲裁员商定的额外预付金应根据第35.2.款一次付清。 35.5.预付金应按普通利率计算利息。该利息在最后计算仲裁费用时属支付那部分预付金的那一方。 35.6.如果仲裁庭命令专家作报告,该专家应在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支付仲裁庭决定的专家费用的预付金后,才开始工作。 36.裁决中对仲裁费用的计算 36.1.在仲裁程序结束时,商工会应决定仲裁费用的金额。该费用应在裁决中说明,裁决还应说明双方当事人承担该费用的比例。 36.2.此外,仲裁庭原则上还应裁决败诉方补偿对方的律师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