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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业务的种类 第一条 本行接受的信托种类及金钱信托的种类如下: 第一信托的种类 (一)金钱信托 (二)金钱信托以外的金钱信托 (三)有价证券信托 (四)金钱债权信托 (五)动产信托 (六)土地及其附着物的信托 (七)地上权信托 (八)土地租赁权信托 (九)包括(综合)信托(对信托业法第4条各号所列举的财产,将二个以上不同种类的财产,以一项信托行为而接受的信托) 第二金钱信托的种类 (一)运用方法为特定的金钱信托 (二)运用方法为指定的金钱信托 (三)运用方法为非特定和非指定的信托 第二条 除上述业务外,本公司并营的业务如下: (一)保护寄存 (二)债务担保 (三)不动产买卖媒介 (四)不动产租赁媒介 (五)金钱借贷媒介 (六)办理收取公债、公司债或股票缴纳金 (七)办理支付公债、公司债或股票的本金利息或分红金 (八)执行有关财产遗嘱 (九)会计检查 (十)代理财产的取得、管理、处理或租赁事务 (十一)代理财产的整理或清算事务 (十二)代理债权催收事务 (十三)代理债务履行事务 第二章 业务的方法 第三条 接受信托时收容的财产种类如下: (一)车辆及其它运输用设备 (二)机械用设备 (三)夹金及其它贵金属 第四条 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取得的财产种类如下: (一)金钱 (二)公债、公司债、股票和期票及其它有价证券 (三)信托的受益权 (四)金钱债权 (五)车辆和其它运输设备及机械用设备 (六)土地及其附着物 (七)地上权及土地租赁权 (八)由信托财产发生的天然的或法定的成果 (九)外币 (十)夹金及其它贵金属 (十一)根据信托目的加以保存和改良的信托财产,或利用属于信托财产的土地所必需的财产 第五条 根据信托业法第9条规定,有关弥补或补足的事项如下: 第一须进行弥补或补足的金钱信托的种类 (一)运用方法为指定的金钱信托 (二)运用方法为特定或指定的金钱信托 第二弥补或补足时及其程度 (一)资本造成损失时,弥补全部损失或一部分损失 (二)未达到以信托行为保证的一定的利益率时,补足其不足的部分 (三)弥补资本、补足利益,是根据委托者的选择,以其中之一或二者合起来签定的契约进行的 第三弥补或补足的日期 弥补资本是在信托终了时进行的,补足利益是在每一计算期末、信托终了或根据特约规定的其它的日期进行 第四弥补或补足额的计算方法及其金额 (一)损益的计算方法 (1)可以计入利益的如下 1.由于处理信托事务而发生的各种收益 2.由于信托财产的买卖、转让和作其它处理,以及偿还或清算所发生的盈余 3.信托财产的估价利益 4.参照其它信托目的,准许作为信托财产利益的 (2)可以计入亏损的如下: 1.信托报酬 2.资本弥补和利益补足的保证费及其它特别报酬 3.为接受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所需的各种费用 4.由于信托财产的买卖、转让和作其它处理,以及偿还和清算等发生的亏损 5.信托财产的估价损失 6.信托财产的税捐及其它负担 7.信托财产的诉讼费用及其它费用 8.参照垫付金利息、借入金利息及其它信托目的,准许作为损失的。 (2)弥补和补足的金额 1.资本的弥补额 当总损失额超过总利益额时,将其超过额作为资本的损失额,根据信托契约以其全部或一部分作为弥补额。 2.利益的补足金额 从总利益额扣除总损失额后的余额未达到以信托契约规定的按保证利率计算的利益额时,其不足额即作为补足金额。另当其无余额时,则以信托契约规定的按保证利率计算,将相当于利益金额的数额作为补足金额。 第五信托财产的估价损益的处理方法 信托财产的估价损益,是原则上将其列入弥补和补足的计算之内的。但可以在信托终了时之前进行滚存,作为扣除以后的估价损益处理。 第六资本弥补和利益补足的有关其它事项 信托终了,信托财产不能换成现金时,只要不违背信托目的,并根据信托行为取得权利者的同意,可以信托财产的现状进行交付。此情况下不进行资本弥补和利益补足。 第六条 运用方法为指定的金钱信托中,对有资本弥补的契约(贷款信托除外),在每计算期末将该计算期末的贷款金等余额乘以1000分之10以内的比例后的金额转入信托财产中的债权偿还准备金帐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