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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处罚办法:2000澳元或1年有期徒刑。 (4)经核准的代表或经核准的高级官员在行使依据本节规定的撤销权力时,应遵从部长大臣的指令。 第8A节 护照遗失或被盗的通知 如果澳大利亚护照遗失或被盗,那么该护照持有人在得知护照遗失或被盗后,应尽快: (a)如果该护照是在澳大利亚境内遗失或被盗--则向澳大利亚联邦警署成员、特殊成员、一州或一地域的警察部门成员报告护照遗失或被盗事宜;或 (b)如果该护照是在澳大利亚境外遗失或被盗--则向澳大利亚外交使团或领事馆的官员或职员报告护照遗失或被盗事宜; 处罚办法:2000澳元或1年有期徒刑。 第9节 命令护照呈交的权力 (1)在本节中,规定文件指的是: (a)通过虚假的或误导性的声明获得的澳大利亚护照,或被有关官员合理怀疑为通过虚假的或误导性的声明获得的澳大利亚护照;或 (b)被用做针对本法案或规章条例的违法行为的护照或其他文件,或被有关官员合理怀疑为被用做针对本法案或规章条例的违法行为的护照或其他文件; (1A)持有或控制上述规定文件的人,应遵从有关官员的指令,立刻将护照或其他文件送交至有关官员处。 处罚办法:2000澳元或1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 (2)依据联邦法律或外部领土法律获得护照的人在进入联邦地域或外部领土时,在被要求的情形下,应在离开载其进入联邦地域或外部领土的船舶或航空器前呈交其护照至相关官员处。 处罚办法:2000澳元或1年有期徒刑。 (3)如果第(2)条中规定的人被允许保留其护照,那么在相关官员随时要求的情况下,该人应将护照送交至该相关官员处。 处罚办法:2000澳元或1年有期徒刑。 (4)按照部长大臣、经核准的代表或经核准的高级官员的指示,在不违反本节条款规定的情况下被送交至相关官员处的护照可以由该官员保留或在该官员认为合适时返回给呈交护照之人。 第9A节 有关不正当使用或占有护照的违法行为 (1)一人若做出以下行为,则其行为被认为是违法,并应受到相应的惩罚,惩罚办法为不超过5000澳元的罚金或不超过2年的有期徒刑: (a)使用已经被撤销的澳大利亚护照从事旅游或身份鉴定;或 (b)使用向别人签发的澳大利亚护照从事旅游或身份鉴定;或 (c)持有澳大利亚护照之人允许其他人使用其护照从事旅游或身份鉴定;或 (d)被该人占有或控制的澳大利亚护照并非是向其签发的澳大利亚护照;或 (e)该人占有或控制: (i)伪造的澳大利亚护照; (ii)试图成为澳大利亚护照的文件(并非澳大利亚护照); (f)该人在澳大利亚占有或控制: (i)经伪造的由外国政府签发或代表外国政府签发的护照; (ii)试图成为由外国政府签发或代表外国政府签发的护照(并非由外国政府签发或代表外国政府签发的护照); (g)故意采取行为导致澳大利亚护照的破坏或毁损。 (2)第(1)条(a)款至(f)款在该人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下不适用。 注释:被告对于第(2)条规定的事宜负举证责任[见《刑法典》第13.3节第(3)条]。 第9B节 外国护照的伪造 如果一人做出以下行为,则其行为被视为违法: (a)在澳大利亚境内伪造由外国政府签发或代表外国政府签发的护照;或 (b)在澳大利亚境内有意伪造文件,而该文件可能作为由外国政府签发或代表外国政府签发的护照被使用或被接受。 处罚办法:7年有期徒刑。 第9C节 有关签发护照的违法行为 (1)除了部长大臣或被授权的官员以外的人员不得试图签发澳大利亚护照,或签发与澳大利亚护照相关的文件(并非澳大利亚护照)。 (2)被授权的官员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a)故意违反第7A节、第7B节、第7C节、第7D节或第7E节的规定签发澳大利亚护照;或 (b)在确知某人并非澳大利亚公民的情形下,向其签发澳大利亚护照。 处罚办法:5000澳元或2年有期徒刑。 第10节 做出虚假陈述的处罚办法 (1)一人不得在以下过程中做出虚假的或误导性的陈述,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 (a)在获取或试图获取澳大利亚护照的过程中或在澳大利亚护照续期或签注的过程中;或 (b)在支持别人申请澳大利亚护照的过程中或在澳大利亚护照续期或签注的过程中。 (2)一人不得有意违反联邦法律或一个地域法律的规定,在以下过程中于澳大利亚境内做出虚假的或误导性的陈述,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