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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1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澳大利亚护照法(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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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在获取或试图获取非澳大利亚护照的过程中或在非澳大利亚护照续期或签注的过程中;或
  
  (b)在支持别人申请非澳大利亚护照的过程中或在非澳大利亚护照续期或签注的过程中。
  
  处罚办法:5000澳元或2年有期徒刑。
  
  第11节  违法行为的起诉
  
  (1)在不违反第(2)条规定的情况下,违反本法案的违法行为[除了违反第8节(1C)条或第(3)条,第8A节或第9节(1A)条或第(2)条或第(3)条的行为]是可起诉的违法行为。
  
  (2)当一人被指控犯有针对本法案的可起诉的违法行为时,在获得被告和检举人同意并且在法院确实合适的情形下,具有简易管辖权的法院可简明地判定该控诉。
  
  (3)依据第(2)条的规定,具有简易管辖权的法院宣告一人犯有针对本法案的违法行为时,法院可能施加的处罚办法为:
  
  (a)如果被控告的违法行为将被处以不超过1年的有期徒刑时--则处罚办法为不超过1000澳元的罚金或不超过6个月的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
  
  (b)在其余的情形下--则处罚办法为不超过2000澳元的罚金或不超过1年的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
  
  第11A节 某些决议的复审
  
  (1)在本节中:
  
  “决议”的含义和其在行政上诉法庭法(1975)中的含义相同。
  
  “部的决议”指的是由部长大臣做出的决议,如下:
  
  (a)依据第7节第(1)条规定做出的签发护照的决议;
  
  (b)依据第7节第(1)条规定做出的拒绝签发护照的决议;
  
  (c)依据第7节第(3)条规定做出的指令;
  
  (d)依据第7A节中第(1)条规定做出的指令;
  
  (e)依据第7A节中第(2)条规定做出的指令;
  
  (f)依据第7A节中第(5)条规定做出的指令;
  
  (g)依据第7B节规定做出的指令;
  
  (h)依据第7C节中第(2)条规定做出的指令;
  
  (i)依据第7E节中第(1)条(a)款规定做出的决议;
  
  (k)依据第7E节中第(1)条(b)款规定做出的决议;
  
  (m)依据第8节中第(1)条规定做出的撤销护照的决议;
  
  (n)依据第8节中第(1A)条规定做出的撤销护照的决议;
  
  (p)依据第8节中第(1B)条(a)款规定做出的决议;
  
  (q)依据第8节中第(1B)条(b)款规定做出的决议;
  
  (r)依据第8节中第(2)条规定做出的撤销护照续期或签注的决议;
  
  (s)依据第9节中第(4)条规定做出的指令;
  
  (t)依据本节中第(2)条规定做出的决议;
  
  (u)依据本节中第(4)条规定做出的决议;
  
  “可复审的决议”指的是:
  
  (a)由经核准的代表做出的决议,如下:
  
  (i)依据第7C节中第(2)条规定做出的指令;
  
  (ii)依据第8节中第(1)条规定做出的撤销护照的决议;
  
  (iii)依据第8节中第(1A)条规定做出的撤销护照的决议;
  
  (iv)依据第8节中第(2)条规定做出的撤销护照续期或签注的决议;或
  
  (v)依据第9节中第(4)条规定做出的指令;
  
  (b)由经核准的高级官员做出的决议,如下:
  
  (i)依据第7A节中第(4)条规定做出的决议;
  
  (ii)依据第7B节规定做出的指令;
  
  (iii)依据第8节中第(1)条规定做出的撤销护照的决议;
  
  (iv)依据第8节中第(1A)条规定做出的撤销护照的决议;
  
  (v)依据第8节中第(2)条规定做出的撤销护照续期或签注的决议;
  
  (vi)依据第9节中第(4)条规定做出的指令;
  
  (c)由经核准的官员依据第7B节做出的指令;
  
  (d)由被授权的官员做出的决议,如下:
  
  (i)依据第7节中第(1)条规定做出的签发护照的决议;
  
  (ii)依据第7节中第(1)条规定做出的拒绝签发护照的决议;
  
  (iii)依据第7A节规定做出的决议;
  
  (iv)依据第7B节规定做出的决议;
  
  (v)依据第7C节规定做出的决议;
  
  (vi)依据第7D节规定做出的决议;
  
  (vii)依据第8节中第(1D)条规定做出的撤销护照的决议;或
  
  (viii)依据第9节中第(1)条规定做出的决议;或
  
  (e)由官员做出的决议,如下:
  
  (i)依据第8节中第(1C)条规定做出的决议;或
  
  (ii)依据第9节中第(1A)条规定做出的决议。
  
  (2)可复审决议做出后,受该决议影响且不满该决议的人,可以在决议通知送达该人之日后28日内,或在部长大臣(无论在该段时间期满之日之前或之后)允许的更长期限内,将书面申请送交至部长大臣处,请求部长大臣进行决议复审。
  
  (3)在依据第(2)条的规定做出的申请书中应指明做出申请的理由。
  
  (4)接收到依据第(2)条规定做出的请求决议复审的申请书后,部长大臣应对该决议进行复审并做出新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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