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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a)拒绝遵守或违反本法、有关人口普查的敕令或依据本法制定的条例所作各项规定; (b)根据本法要求需要就履行职责做出宣誓声明,而做了虚假声明; (c)根据人口普查敕令或依据本法制定条例要求,需要准备、签署、提交任何文件,而准备、签署、提交了虚假文件; (d)根据人口普查敕令或条例要求,需要回答问题,而拒绝回答或提供虚假回答。 (2)如果英格兰和威尔士登记总长、苏格兰登记总长(统称登记长)、或两位登记长下属人员、或为他们提供服务的人员,未经法定授权,向其他人泄露有关个人的普查信息,将构成违法行为。 (3)如果任何人已知泄露有关个人的普查信息违反了本法,仍然向他人泄露个人普查信息,将构成违法行为。 (4)根据上述(2)或(3)被控违法者,如有以下情况可以辩护: (a)在被控告违法时,他相信: (i)他的行为有法定授权; (ii)泄露的信息并非有关个人的普查信息,而且, (b)他没有合理原因不做这样的相信。 (5)根据上述(2)或(3)构成违法者,将被: (a)经即决裁定,处以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或处以不超过法定最大限度的罚款,或同时处以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和不超过法定最大限度的罚款; (b)经公诉程序判决,处以不超过2年的监禁,或处以罚款,或同时处以不超过2年的监禁和罚款; (6)本节中: (a)如果登记长同时也是某一指定设立的办公室的负责人,有关对他的引述也同样适用于他作为该办公室负责人的身份; (b)如果某人有以下行为,将被视作登记长下属人员: (i)受雇于登记长(不论是否全职);或 (ii)作为登记长为实施本法而聘用的员工之一(不论是否全职); (c)如果某人有以下行为,将被视作为登记长提供服务人员: (i)按照登记长行使职权的命令,向其提供服务; (ii)受雇于该服务提供者。 (7)本节中: “普查信息”指: (i)上述(2)中任何人,在为履行本法第二条或第四条所赋予的职责而进行工作过程中,要求(申报人)提供的任何信息; (ii)任何人根据本法第五条开展工作,使用本款第1项中所指信息而得出的任何信息; (iii)使用以上信息加工而成的任何信息。 “指定设立的办公室”指登记长书面指定临时由其使用的办公室。 “有关个人的普查信息”指可以通过其确定某一个人或住户的普查信息。 第九条 对苏格兰的应用 本法应用于苏格兰时: (1)登记总长将由苏格兰登记总长替代; (2)“地方当局”指地区、岛屿和区议会。 第十条 简称与适用范围 (1)引用本法时可称为1920年普查法; (2)本法不得延伸至爱尔兰。 附表:询问细节有关事项 1.姓名、性别、年龄。 2.职业、行业或就业状况。 3.国籍、出生地、民族、语言。 4.常住地和住房状况。 5.婚姻、与户主关系及其他与婚姻有关的情况。 6.为确定人口的社会和民事状况而需获得统计信息所要求的其他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