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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1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英国1920年普查法

[接上页]

  (a)拒绝遵守或违反本法、有关人口普查的敕令或依据本法制定的条例所作各项规定;
  
  (b)根据本法要求需要就履行职责做出宣誓声明,而做了虚假声明;
  
  (c)根据人口普查敕令或依据本法制定条例要求,需要准备、签署、提交任何文件,而准备、签署、提交了虚假文件;
  
  (d)根据人口普查敕令或条例要求,需要回答问题,而拒绝回答或提供虚假回答。
  
  (2)如果英格兰和威尔士登记总长、苏格兰登记总长(统称登记长)、或两位登记长下属人员、或为他们提供服务的人员,未经法定授权,向其他人泄露有关个人的普查信息,将构成违法行为。
  
  (3)如果任何人已知泄露有关个人的普查信息违反了本法,仍然向他人泄露个人普查信息,将构成违法行为。
  
  (4)根据上述(2)或(3)被控违法者,如有以下情况可以辩护:
  
  (a)在被控告违法时,他相信:
  
  (i)他的行为有法定授权;
  
  (ii)泄露的信息并非有关个人的普查信息,而且,
  
  (b)他没有合理原因不做这样的相信。
  
  (5)根据上述(2)或(3)构成违法者,将被:
  
  (a)经即决裁定,处以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或处以不超过法定最大限度的罚款,或同时处以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和不超过法定最大限度的罚款;
  
  (b)经公诉程序判决,处以不超过2年的监禁,或处以罚款,或同时处以不超过2年的监禁和罚款;
  
  (6)本节中:
  
  (a)如果登记长同时也是某一指定设立的办公室的负责人,有关对他的引述也同样适用于他作为该办公室负责人的身份;
  
  (b)如果某人有以下行为,将被视作登记长下属人员:
  
  (i)受雇于登记长(不论是否全职);或
  
  (ii)作为登记长为实施本法而聘用的员工之一(不论是否全职);
  
  (c)如果某人有以下行为,将被视作为登记长提供服务人员:
  
  (i)按照登记长行使职权的命令,向其提供服务;
  
  (ii)受雇于该服务提供者。
  
  (7)本节中:
  
  “普查信息”指:
  
  (i)上述(2)中任何人,在为履行本法第二条或第四条所赋予的职责而进行工作过程中,要求(申报人)提供的任何信息;
  
  (ii)任何人根据本法第五条开展工作,使用本款第1项中所指信息而得出的任何信息;
  
  (iii)使用以上信息加工而成的任何信息。
  
  “指定设立的办公室”指登记长书面指定临时由其使用的办公室。
  
  “有关个人的普查信息”指可以通过其确定某一个人或住户的普查信息。
  
  第九条 对苏格兰的应用
  
  本法应用于苏格兰时:
  
  (1)登记总长将由苏格兰登记总长替代;
  
  (2)“地方当局”指地区、岛屿和区议会。
  
  第十条 简称与适用范围
  
  (1)引用本法时可称为1920年普查法;
  
  (2)本法不得延伸至爱尔兰。
  
  附表:询问细节有关事项
  
  1.姓名、性别、年龄。
  
  2.职业、行业或就业状况。
  
  3.国籍、出生地、民族、语言。
  
  4.常住地和住房状况。
  
  5.婚姻、与户主关系及其他与婚姻有关的情况。
  
  6.为确定人口的社会和民事状况而需获得统计信息所要求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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