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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实施时间】 1996-08-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1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俄罗斯联邦进出境秩序法

[接上页]

  1)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被怀疑犯罪或者被指控,--在事情决定或者法庭判决生效前;
  
  2) 被指控在俄罗斯联邦领土内犯罪,--在执行(完成)服刑或者刑满释放之前;
  
  3) 逃避法定义务,--在完成义务或者双方达成协议之前;
  
  4) 没有完成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缴税义务,--完成义务之前。
  
  第VI章 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通过俄罗斯联邦领土的秩序
  
  第29款
  
  根据规定,通过俄罗斯联邦领土时不能停留。允许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乘坐任何交通工具通过俄罗斯联邦领土,通过时须出示俄罗斯交通签证,开往与俄罗斯联邦接壤国家或者目的国线路的入境签证,以及能证实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换乘站取得的、有效的出境车票。
  
  第30款
  
  如果俄罗斯联邦的国际协定没有其他规定,拥有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停留权的签证的,可以根据所提供的有理由的请求,及确认停留必要性,颁发给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员。
  
  第31款
  
  以下情况,允许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员在无签证的情况下,乘坐交通工具通过俄罗斯联邦领土:
  
  1) 乘坐空中交通工具通过俄罗斯联邦领土,中途不降落;
  
  2) 乘坐国际航空公司的飞机,在俄罗斯联邦领土的机场中转降落,并持有以相应形式办理的,拥有进入目的国权力的文件和证明,以及从抵达之时起24小时内飞离中转机场的飞机票,其中包括必要停留。
  
  3) 居住在与俄罗斯联邦有相应国际协定的国家领土内。
  
  第32款
  
  由于以下情况的出现,在居民区逗留24小时以上,被认为是必要停留:
  
  1) 非人为造成的缺少乘车、乘船或者乘飞机的资金。
  
  2) 由于交通工具某部分损坏或者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对交通工具进行必要的相应维修。
  
  3) 根据医生诊断,患有继续旅行将对其生命和健康有危险的疾病。
  
  4) 在换乘点换乘时,以一种交通工具换乘另一种交通工具时,无规定的滞留。
  
  在必要停留的情况下,在俄罗斯联邦领土的居留及延长俄罗斯交通签证的有效期,由内务部机关在必要停留地根据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员的申请办理。
  
  第VII章 违反本联邦法的公务人员,俄罗斯联邦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应负的责任
  
  第33款
  
  违反本联邦法,俄罗斯联邦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应负俄罗斯联邦政府所规定的责任。
  
  第34款
  
  如果国家机关或者公务人员违反了本联邦法所规定的,办理出入境俄罗斯联邦(出境或者入境)的程序,俄罗斯联邦公民,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员有权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的规定,依法保护自己的利益。
  
  第35款
  
  公务人员由于其错误,侵害了俄罗斯联邦公民、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员出入境(出境或者入境)俄罗斯联邦的权利,应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的规定,对由于自己的决定、行为(不行为)所造成上述人员的物质和其他损失负责。
  
  第VⅢ章 结尾
  
  第36款
  
  本联邦法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37款
  
  从公布之日起,承认本联邦法的效力:
  
  1) 取代它法:
  
  1992年12月22日俄罗斯联邦最高委员会决议“关于苏联法律‘苏联公民进出境秩序法’在俄罗斯联邦领土内生效法”(俄罗斯联邦众议员会议和俄罗斯联邦最高委员会统计表,1993年);
  
  联邦法律“联邦委员会议员和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议员地位法”(俄罗斯联邦法律会议1994年);
  
  2) 在俄罗斯联邦领土内,下列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联盟的法令无效:
  
  1991年5月20日的苏联法律“苏联公民出入境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联盟秩序法”(苏联众议院大会和苏联最高委员会统计表,1991年);
  
  1991年5月20日苏联最高委员会决议“苏联法律‘苏联公民出入境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联盟秩序法’生效法”的1-5点(苏联众议院大会和苏联最高委员会统计表,1991年);
  
  1981年6月24日苏联法律“外国公民进入苏联权利法”的“外国公民进入苏联”第Ⅲ章(1981年苏联最高委员会统计表)。
  
  第38款
  
  在本联邦法生效六个月内,在机关命令中有涉及非常重要的国家机密或者足够机密情报的机关,与曾经接触以及正在接触此种情报的工作人员,根据本联邦法第15款第1分项中的规定,须签订劳动协定(合同)。
  
  第39款
  
  在本联邦法生效六个月内,保留进出境俄罗斯联邦的有效秩序,对俄罗斯联邦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办理和颁发进出境俄罗斯联邦的文件,办理和颁发以上文件的全权国家机关对边界的划定,及不与本法相抵触的部分。
  
  第40款
  
  建议俄罗斯联邦总统,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在本联邦法生效三个月内,采用本联邦法作为新法令。
  
  俄罗斯联邦总统 叶利钦
  
  莫斯科,克里姆林宫
  
  1996年8月15日114-Ф3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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