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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6临时海关报单提交期限,自货物提交给按此规定为货物办理海关手续的海关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天。 到期商品和指定期限声明的实行,要按照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的施行标准,提交给国家海关委员会单独货单中指定商品的信息。 2.7海关机构按照注册的规定程序和临时生活费的报关单、临时海关报单,在国家海关委员会注册的顺序中占第一位,按照记录册,注明“5”。 2.8承运人用于交给海关关税的资金,应该在临时生活费关报单生效前或同时计入海关的账目。承运人在交纳海关税时,可以按照现行的法令,将款项交于海关收款处。 2.9在计算机有条件出口应交纳海关关税时,采取海关实行临时声明之日的海关税率及外汇汇率。海关税最后的总额结算,要按国家的海关委员会的规定程序,临时海关报单中所申报的海关税的金额注册。 2.10执行临时海关报单中宣布的海关监督和海关手续的办理的规定时,海关部门应从向海关提交临时海关报单起的一昼夜内,既要完成商品的有条件施行,又要把单独运货单中指定的商品提供给承运人以便转给接收人,在这种情况下,在所有的关于有条件的货物临时海关报单和单独运货单上,海关的负责人都要签上“准许有条件进行”的字样,并签字或盖上私人印章予以证明,办理后的第一份临时海关报单以及提交给海关的必需文件,要留在进行海关监督而未办理海关手续的公司中,第二份转交给承运人。 2.11有条件的商品出口,预先规定承运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预先按此标准程序,提交临时海关报单; 2)在指定期限内呈交全部海关报单,其中包括关于运输商品的准确信息,及填写海关报单的运输表格,或者对于加急商品的申请,及无须提交海关运输报单就可以通关的证明; 3)全部海关报单; 4)交给接收人在共同运货单中出口货物的证明。 2.12承运人应自提交给海关货物之日起在15天之内向海关的海关报单,包括关于在没有国家海关委员会证明的情况下进行申报的申请。 2)共同海关运输单的办理,要考虑到此标准程序预先规定的一些特殊情况。 3)按照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制定的、关于按海关制度自由流通的商品,不必遵守此标准程序中附件2.13的规定条件的商品申报的程序。办理海关运输单与完成海关报单的同时,提交按海关制度自由流通的商品所必备的证明。 2.13在申报用普通运货单接收、并用一份临时海关声明办理手续的货物时,提交一份包括按代号分类,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商品的信息: 1)在交付商品时,没有预先规定好收费及其它回应的证明。 2)用特殊运货单运输的货物的海关价格少于事先规定的货物运输,只有收货方凭单独提货单使用。 2.14共同海关运输单的填写,要根据海关运输单填写的规则,在海关制度的自由流通申报商品时,要考虑以下情况: 8、9、14、54和“A”项中,规定了关于承运人作为申报人和凭普通提货单接收人,商品的信息。 如果所申报的商品是从同俄联邦签订的最惠贸易关系协定的国家运进的,在16项中注明“各种”,在24项说明号码“80”,在31栏记录货物“接”。 如果申报的货物来自不同国家,在34栏中标出的大部分国家的号码,按照根据货的最大范围的价格统计进行分类。 在31栏中标出程序号码“400485”,在40栏中是临时海关报单的注册号,在44栏中有以下几项内容,在第二项下面是普通提货单号码,第三项下面是附加给特殊提货单的登记日期和号码,45栏中是按照汇率规定海关价格,2.22栏(第一分章)23、28栏没有填写。 海关运输单的补充栏的填写按照海关运输单基本文件相应的栏目填写。同时需要考虑到特殊情况。 2.15按照此标准程序中附录2.14,制定的海关运输单需要附上特殊提货单的目录(附录2)和海关及海关监督所必需的文件。 2.16加急货物海关手续的办理(不需按照标准程序附录2.13规定)要按照通用的程序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规定的,对于货物每份特殊提货单中所列商品的信息。 2.17申请或副本,凭临时海关报单,在临时海关报单中办理有条件运货,并保存在海关部门的文件中。 海关机构的负责人要在临时海关报单中填写附注(海关运输单的号码或其它标识),事先规定好每份符合申请或号码的特殊提货单。 2.18填临时海关报单有条件放行的货物,由于某种原因,自货物提交海关部门之日起15天内没有交给单独提货单中指定的提货人,应按照本标准程序附录2.1中规定,存放在临时仓库中,以便以后按通用的程序进行海关监督和办理海关手续。在这种情况下,海关机构的职员按临时海关报单实行有条件运输,对确定临时生活费报关单中所列的货物进行检查,除此以外,海关机构的负责人在临时海关报单附注一栏中,事先给每份特殊提货单签上“按临时海关报单禁止放行“的字样,签字并盖私人印章予以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