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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1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俄罗斯联邦关于海关监督的标准程序和几类商品的海关手续的办理

[接上页]

  这样的商品被视为不在海关规定制度范围内,和在海关监督下,临时存放的外国商品。
  
  2.19承运人不可能按期提交给海关的货物,为呈交海关运输单,完成按照海关制度办理海关手续所必需的证件,应该放在临时仓库,此标准程序中附录2.18的规定,然后,按照其它海关规章办理手续。
  
  三、关于从俄联邦边境出口的货物的海关监督和海关手续的办理
  
  3.1由俄联邦边境运出的非自由流通的货物,除了海关手续的办理,按照海关出口制度,规定的程序,这一分章中由俄联邦边境运出的海关手续的办理,根据承运人的书面申请,按照海关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3.2出口商品海关手续的办理。出口需要经过对这些货物进行海关监督的海关领导的允许。
  
  3.3凭临时海关报单出口早于临时海关报单有效期的情况下,承运人交纳的海关税应该按申报人的意愿,返还或计入下一次税金,并在文件证明实际出口俄罗斯的货物的情况下进行。
  
  3.4如果货物被错运出俄联邦边境,应该提供给其它国家的接收人,要在自货物提交给海关之日起一昼夜之内,按照海关出口制度办理好俄联邦边境出口的海关手续,报关时要提交给海关承运人书面申请,包括货物出口和必需的补充、准确情报。在这种情况下,提交货物的海关手续办理,要经过在出口时对商品进行入关检查的领导同意。
  
  3.5货物从俄联邦边境出口要按照海关监督下商品的海关监督条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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