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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6]57号
【颁布时间】 2006-04-29
【实施时间】 2006-04-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19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6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十)加强政风行风建设,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各级各部门要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继续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积极履行监管职责,规范依法行政行为,以农村和城市基层为重点,全面加强行风建设,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纠正以权谋私、与民争利、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与群众密切相关的部门和行业要结合实际,围绕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文明行业创建活动。进一步做好“政风行风热线”,对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事都应上线解惑答疑。按照贴近群众实际的要求,将节目办到农村、广场、社区、学校乃至田间地头上,努力把“政风行风热线”办成党和政府满意,社会各界拥护支持,群众积极参与的精品节目,并逐步建立纠风工作互联网站,强化对部门和行业作风的监督。在继续采取条块紧密结合、群众广泛参与评议的基础上,把民主评议与纠风专项治理相结合,深入开展对医院、学校等公用事业单位的行风评议。继续开展整治投资软环境活动,认真办理群众投诉案件,切实解决影响投资软环境建设的问题,严肃查处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损害投资软环境的行为。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要进一步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总体部署、部门各负其责、纠风办组织协调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监督的纠风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狠抓工作落实,加强绩效考核。各专项治理的牵头部门要分别就所牵头的工作制定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责任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加大综合治理的力度。其他部门和行业要把纠风工作寓于业务管理和各项政策措施之中,切实加强管理,严格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考核。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纠风工作的具体指导。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领导特别是监察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经常研究过问纠风工作,解决纠风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构的纪检监察室要全面履行职责,在查办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案件上发挥自身优势,在专项检查中积极参与配合,在发现苗头性、倾向性的不正之风问题时及时提出治理的意见和建议。各级纪检监察派驻机构要以主要精力做好纠风工作,督促驻在部门把纠风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协助驻在部门的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开展纠风工作;组织协调本系统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并加强具体指导;督促、配合业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突出重点,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把治理教育乱收费、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解决企业违法排污问题作为纠风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抓紧抓好,务求实效。要把监督检查贯穿于各项治理工作的全过程,坚持定期的普遍检查与经常性的明察暗访相结合,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的重点是:落实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政策,以及地方政府履行教育投入责任情况;招标采购中标药品让利患者、医疗机构执行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规定情况;企业违法排污及治理情况;有关征收征用土地、城镇房屋拆迁、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以及农民工工资等政策法规执行情况;评比达标活动依法登记和清理情况;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及出租汽车行业收费情况;可能发生公路“三乱”问题的重点地区、重点路段。
  
  (三)坚决查处不正之风案件,严格责任追究。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查案促纠风,对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问题,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问题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予以曝光。要从严查处以下方面的问题:学校以“改制”等名义违规收费、中小学校违规办班收费、学校强制性服务收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违规出台收费政策,以及政府部门挤占、挪用、截留教育经费的;医疗机构乱收费和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红包”和开单提成,刊发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以及制售假冒伪劣药品的;企业违法排污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挪用、克扣涉农转移支付和粮食直补资金,巧立名目加重农民负担特别是由此引发恶性案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的;侵吞、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和城镇房屋拆迁中不依法办事、滥用强制手段的;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中以罚代纠、只罚不纠和借执法为名谋取私利的;政府公务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私养“黑车”,或因监管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侵害出租汽车企业或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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