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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监察机关依法对监察对象的工作效率、效果、效益等进行监督的活动。 市和各区市监察机关对以下单位和人员(监察对象)实施行政效能监察: (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本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二)前项规定的行政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 (三)本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的人员。 各区市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行政效能监察。 第三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下进行。 第四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根据工作需要,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第五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靠群众、标本兼治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行预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七条 监察机关依法开展行政效能监察,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内容包括: (一)检查监察对象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二)检查监察对象在贯彻落实本级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中的问题; (三)检查监察对象在履行法定职责中的问题; (四)检查监察对象在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中的问题; (五)检查监察对象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中的问题; (六)检查监察对象在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招商引资项目推进工作中的问题; (七)检查监察对象在实施政务公开中的问题; (八)检查监察对象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问题; (九)检查监察对象在涉及多个部门的管理工作运转、协调中的问题; (十)检查监察对象在建立和执行内部规章制度中的问题; (十一)检查监察对象在办事效率、服务态度中的问题; (十二)检查监察对象有关行政效能方面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 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评议评估。组织社会各界对行政机关行政效能情况进行评议评估; (二)受理投诉。畅通投诉渠道,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监察对象在工作中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的投诉,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三)提前介入。对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重大行政许可等事项提前介入监督,重点就实施方案的合法性予以审查; (四)现场监督。对前项涉及事项的实施过程,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现场监督; (五)跟踪督查。对监察对象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建设、重大招商引资等项目推进中的行政效能情况跟踪督查; (六)例行监察。对行政机关可能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例行监察,督促整改和建章立制; (七)专项监察。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本级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或者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突出问题,对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等进行专项监察; (八)随机监察。通过明察暗访、走访调查、查阅资料等方式对监察对象的行政效能情况进行随机监察;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一)确定监察事项。一般性监察事项的立项,应当报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重要监察事项的立项,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二)制定监察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监察结果,提出或者确定具体处理意见; (四)对重要监察事项的监察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