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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字[2006]124号
【颁布时间】 2006-04-28
【实施时间】 2006-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21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三、切实加强对行政监察工作的领导,努力开创行政监察工作的新局面
  
  (一)要积极支持监察机关依法独立履行监督职能。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行政监察工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切实把行政监察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要积极支持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行政审批权运用、财政资金使用、国有资产运营、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关键环节的行政监察,做到行政权力运行到哪里,监察工作就延伸到哪里,确保正确使用权力。
  
  (二)要认真落实监察机关负责人参加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监察机关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政府常务会议的制度,从根本上保障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目前,我区尚有一些地区监察局长未能列席政府常务会,不能及时了解大局,无法有效开展监督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实行“双派驻”的部门,务必于2006年上半年落实监察局长参加或列席政府常务会议、监察室主任参加或列席部门行政会议的制度。一些地区把监察局长列为本级政府党组成员,这对发挥行政监察职能非常有利,应给予鼓励和支持。
  
  (三)要定期听取行政监察工作汇报。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听取行政监察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行政监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并协调解决行政监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支持监察机关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和执纪办案。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至少要听取一次行政监察工作汇报。各级监察机关要积极主动向本级政府请示报告工作,以便于本级政府了解行政监察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实施有效的领导。
  
  (四)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实和完善监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目前,行政监察机关担负的任务繁重、工作量大,而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承担监察工作的人员少、力量弱。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对监察部门内设机构进行适当调整,逐步完善监察机关内部职能设置,建立相对集中承担行政监察职能的机构。各级人民政府要为行政监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把行政监察工作经费列入每年财政预算,为有效开展行政监察工作提供保障。
  
  (五)要加强制度建设,落实行政监察工作制度。各级监察机关要坚持监察厅(局)长办公会议制度和向本级政府和人大及上一级监察机关报告工作制度。凡属行政监察工作的重要部署、阶段性情况、重要政纪案件查处以及重大监察事项等,经监察厅(局)长办公会议和纪委常委会研究后,都要以监察机关的名义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报告;涉及全局性的监察工作部署,要提请本级政府批准。要健全监察机关接受监督的制度和特邀监察员制度。监察机关要自觉接受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的提案,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的参谋咨询、桥梁纽带和双重监督作用。
  
  各级监察机关要按照纪委常委会的统一部署,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研究和确定行政监察工作的重点,认真完成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保证政府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要建立并完善相关的法规制度,逐步使行政监察职能、权限、任务和程序制度化。加强对行政监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各地区、各部门在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体制下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创新工作方法。要将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渗透到监察工作的各个环节中,依纪依法监督、依纪依法办案。要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做好干部培训和轮岗交流工作,更新思想观念,改进工作方法,提高监察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使各级监察机关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廉政勤政建设等方面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努力开创行政监察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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