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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绍政办发[2006]79号
【颁布时间】 2006-04-27
【实施时间】 2006-04-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22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政办发[2005]58号文件精神,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按照打造“和谐绍兴”的工作要求,不断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在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规范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目前个别地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问题还比较突出,由此而引发的争议、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也时有发生,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的任务十分繁重。《条例》的施行,为我市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强化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健全有效的劳动保障监察机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创建和谐绍兴,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进一步明确劳动保障监察有关规定
  
  (一)关于劳动保障监察管辖问题。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属地管辖,用工行为发生在各县(市)行政区域内的,由县(市)实行属地管辖。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省属、中央属、部队属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工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市属国有集体企业的劳动保障监察仍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和越城区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划分,按照统筹、效能、便民的原则确定如下:
  
  1、在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的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
  
  2、越城区所属乡镇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由越城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
  
  3、越城区所属街道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原则上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划分管辖范围:
  
  (1)在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级相关部门注册登记的,其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
  
  (2)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区级相关部门注册登记的,其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由越城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
  
  (3)其他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原则上由越城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
  
  (二)关于监察机构队伍问题。根据《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根据监察任务配备专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基层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或者兼职人员。目前,根据监察需要,在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设立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利用社会保障平台,整合资源,根据职能及职责,落实专职或兼职人员,处理有关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同时,要做好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聘任工作,充分发挥部门和用工单位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作用。通过努力,形成劳动保障监察和法律监督网络,实行网格化的管理。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尽快使劳动保障监察力量与任务相适应,并在人员、经费、装备等方面予以必要的保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关于职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问题。各县(市、区)要根据《条例》规定,在建筑领域全面推行工资支付担保和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要落实到每一个用人单位或项目。同时,此项制度要扩大到装潢业、交通、水利施工业、租赁厂房经营的用人单位等特殊行业和已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预防和减少欠薪的保障机制。建筑业、装潢业和交通、水利施工单位的工资支付保证金或担保金的额度按工程款1%-3%确定,保证金向指定银行预存,工程验收通过并不发生工资纠纷6个月后返还保证金;租用场地经营企业、已发生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和各地认定的其他特殊行业,工资支付保证金或担保金的额度按用人单位月工资总额3-10倍确定,保证金向指定银行预存,连续2年不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返还保证金。具体办法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制订。
  
  (四)关于落实欠薪应急周转金问题。各地要按照省里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尚未建立这些制度的地方要尽快建立;已经建立但资金尚未到位的地方,财政部门要尽快安排资金落实。同时,各地要创造条件在重点工业乡镇(街道)建立相应的欠薪应急周转金,以应对因欠薪而引发的突发事件。对使用于破产企业或被法院强制执行企业的欠薪应急周转金,人民法院在处置其财产时,应视作职工工资作为“第一顺序”优先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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