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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绍政办发[2006]79号
【颁布时间】 2006-04-27
【实施时间】 2006-04-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22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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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关于举报奖励问题。各地要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非法使用童工行为、重大非法职业中介行为和重大社会保险骗保行为等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实施奖励。举报人是指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未被发现之前,主动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检举、揭发该违法线索的组织或者个人。奖励对象为经查实应行政处罚案件和“非涉案”的举报人。奖励标准原则上为每案200元-2000元,具体奖励额度按照罚没金额或违法程度确定。在同一案件中有两个以上举报人的,可根据其贡献大小,分别发给奖励金。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六)关于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问题。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积极创造条件,加大投入,实行信息化管理,逐步建立企业守法诚信档案,逐步完善以诚信数据收集体系、动态监管体系、信息交流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为内容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服务。对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部门严肃查处的同时要作为失信单位给予公示,工商、民政等相关部门在单位年检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工商、税务、质监、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共享资源,免费提供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及查询服务。
  
  三、加强领导,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把《条例》的贯彻执行工作落到实处。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宣传活动,加强对各类用人单位的普法教育,努力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劳动保障法治环境。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办案力度,提高案件查处结案率,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级人事(机构编制)、财政、公安、工商、建设、经贸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以及社会各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共同做好贯彻执行《条例》的各项工作。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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