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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函[2006]50号
【颁布时间】 2006-04-21
【实施时间】 2006-04-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27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四)强化执法监察,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政府职能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运用权力、履行职责和执法程序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行为,促进依法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是行政监察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各级监察机关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改革决策,认真研究在执行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以此确定执法监察项目。当前要围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优化发展环境、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和群众关心的问题,开展执法监察,重点纠正和查处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行为。坚决纠正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及教育乱收费和医药购销、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积极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工作,重点治理商业贿赂行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认真调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坚决查处重大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
  
  (五)坚持惩防并举,注重源头治理。建立健全惩防体系,以改革统揽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加大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力度,是新时期反腐倡廉工作的一项战略举措。各级监察机关要针对政府机关和行政权力的特点,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发展民主,创新体制,进一步发挥行政监察在预防腐败中的作用。以各级领导干部为重点,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树立正确政绩观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廉洁从政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坚持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各项廉政规章制度。继续大力推进干部人事制度、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体制、投融资体制等方面的改革,积极探索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有效途径。深化行政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进一步推进网上政务实时监督工作,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等行为,加强对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结合重大改革措施出台,提出防范和治理腐败的对策,着力解决滋生腐败的深层次问题。认真落实反腐倡廉工作责任制,严格执行工作情况报告、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各职能部门反腐治本抓源头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建立健全行政监察工作制度
  
  (一)健全完善监察机关向本级政府报告工作制度。各级监察机关要自觉接受本级政府的领导,履行法定职责。凡属重大行政监察事项,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涉及全局性的行政监察工作部署,要报请本级政府批准。
  
  (二)健全完善监察局长办公会议制度。各级监察机关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署办公体制的要求,明确局长办公会议的组成人员、职责权限和议事范围,建立完善议事规则,及时研究落实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切实抓好违反政纪案件的处理、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纠正、源头治理工作及行政监察规章制度的制定等重大监察事项。
  
  (三)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工作制度。根据政府的委托,监察机关要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和意见;定期向本级政协通报监察工作情况,认真办理政协委员的提案,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
  
  (四)健全完善下级监察机关向上级监察机关报告工作制度。
  
  上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下级监察机关和派驻(派出)监察机构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下级监察机关要自觉接受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定期向上级监察机关报告工作,遇有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五)健全完善监察局长和监察人员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制度。进一步落实监察局长参加或列席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完善监察人员列席被监察部门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制度,了解和掌握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工作部署、开展情况,促进监察机关更好地为政府中心工作服务。
  
  (六)建立健全各级监察机关的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和工作制度。完善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制度、案件检查制度、审理制度、回避制度等,规范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权限、措施和程序。进一步健全并落实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时提请公安、审计、税务、工商等机关协助配合的制度。
  
  (七)建立健全特邀监察员制度。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发挥特邀监察员作用的机制和途径,规范特邀监察员工作内容和程序,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联络、参谋、咨询和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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