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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函[2006]50号
【颁布时间】 2006-04-21
【实施时间】 2006-04-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27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四、切实加强对行政监察工作的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把行政监察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各区、县(市)长或常务副区、县(市)长要主管行政监察工作,定期听取监察机关的工作汇报,研究处理行政监察的重大事项,解决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支持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二)各级政府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密切配合监察机关的工作。各级政府部门要将行政监察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把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要求落实到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中去。
  
  (三)各级各部门要积极为监察机关履行职责创造条件。要配齐配强监察局领导班子,监察机关领导干部的任免、调整必须征得上一级行政监察机关的同意。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行政监察机关当前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合署办公领导格局的需要,确定行政监察领导班子职数和人员编制。除监察机关派驻(出)监察机构以外,政府各部门要内设监察室,配备专人从事监察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合理安排和保证监察工作经费,努力改善监察机关工作环境,为监察机关全面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四)各级监察机关要以提高行政监察工作能力为重点,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各级监察机关要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敢于碰硬,谦虚谨慎、联系群众、廉洁勤政,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认真完成各项监察工作任务。要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加强行政监察理论研究,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和业务能力,不断开创行政监察工作的新局面。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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