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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吉市政办发[2006]12号
【颁布时间】 2006-04-20
【实施时间】 2006-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30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市商标发展和保护纲要(2006-2010年)的通知

[接上页]

  2.不断完善《吉林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发挥其在保护知名商标专用权的作用,同时要与国家和省有关商标权法律法规作好衔接。
  
  (三)建立健全商标服务体系
  
  1.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步伐,探索商标管理新体制。按照“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的要求,探索建立更加统一、高效的商标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整合社会资源,共同推动《吉林市商标发展和保护纲要》的实施。继续引导企事业单位开展商标管理工作,研究制定能够充分调动市场主体创新积极性的政策和措施。各级科技、产业等部门在制定政策时,要充分体现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和产品扶持。要进一步完善商标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2.搭建商标公共服务平台,完善商标权服务体系。要充分运用商标信息工程、信息网络来整合资源,在建立商标公共服务平台的基础上,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全面、系统、快捷、便利的商标公共服务。发挥商标在企业改制、重视联合中的纽带作用,推动吉林市商标交易平台建设,培育发展商标交易市场,形成流转顺畅的商标交易机制,促进闲置商标的活化。
  
  3.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建立现代商标服务体系。加强对商标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规范和政策引导,支持商标中介服务机构向市场化、规范化方向发展。逐步完善商标法律服务市场,充分发挥律师在商标法律服务中的作用。到2010年基本形成以商标代理、评估、交易、咨询、诉讼等中介服务为主体,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商标服务产业。
  
  (四)明确商标发展工作的重点
  
  1.要围绕强势产业,把握商标发展工作的重点。围绕建立“工业强市”的发展目标,进一步发展壮大全市的商标事业,重点抓好在全市具有基础优势和资源优势的化工、冶金、汽车、农产品加工、化纤、造纸等产业的商标培育发展工作。主要体现在:一是要在全市范围内搞好强势产业的商标基本情况普查,明确今后五年商标发展的主要方向;二是要按照吉林市“十一五”期间商标发展的计划安排,采取具体的商标发展措施,确保商标培育发展工作的落实;三是要发挥强势产业的示范带头作用,推动全市各行各业商标工作的发展。
  
  2.要积极开展“老字号”、国有企业改制后商标的保护工作。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作用,积极引导“老字号”的商标注册工作,扶持其走品牌兴企之路。对未注册的要积极帮助其注册,维护其合法权益。对改制后的国有企业,要指导其对原有商标的正确使用,防止商标的闲置或流失,实现原有商标的价值。
  
  3.要大力发展农副产品商标,走商标兴农、商标富农之路。要把农副产品商标作为今后五年培育发展驰名、著名、知名商标的重点,在全市范围内积极引导农副产品商标和带有地理标志的商标注册工作。要依托各种产业协会和组织,动员农民联合生产,走产业化发展的道路。推行公司+农户+商标的兴农致富的新模式。实现一个商标,带动一个产业,造福一方百姓的愿望。
  
  4.要进一步完善商标储备库的建设,为培育发展驰名著名知名商标积蓄后续资源。要在已经建立的名牌商标储备库的基础之上,重新对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储备企业进行梳理排队。对具备条件的,要积极地推荐和认定;对初步具备条件的,要帮助其提高和完善;对刚刚起步的,要从基础上抓起,按照驰名著名知名商标的条件,有计划、有步骤、有措施的做好培育发展工作。特别是要把自我创新能力强的市知名商标优先培育并推荐到省著名商标。
  
  5.要搞好部门协调,全面落实扶持政策。
  
  各级财政要设立商标事业发展基金,每年安排一定额度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实施《吉林市商标发展和保护纲要》,促进全市商标事业发展和吉林市驰名著名知名商标推进工作组以及下设办公室的正常经费开支;支付对获得著名知名商标企业的奖励支出以及对被认定著名知名商标的企业及有功人员的奖励。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和被认定为吉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市政府要给予奖励。
  
  吉林市驰名著名知名商标推进工作组的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办公费、宣传费、培训费、资料印刷费、学习考察费、交通费、差旅费、邮电通讯费等。
  
  相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对拥有驰名著名知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实行重点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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