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青劳社厅发[2006]21号
【颁布时间】 2006-04-19
【实施时间】 2006-04-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30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四、关于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
  
  (十三)各地要通过帮助灵活就业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等措施,促进灵活就业人员稳定就业。持《再就业优秽葜返摹4050”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可按以下程序申请享受30%的社会保险补贴:br /  1、由个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申报就业,经审核后填写《青海省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审批表》,并凭《再就业优惠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向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2、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将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及收入情况核实后,在《青海省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并为其向当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3、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本人。
  
  未设立街道社区的可直接向县(区)劳动保障机构申请。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总和的30%计算。具体补贴办法按《资金管理通知》执行。
  
  五、关于对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援助
  
  (十四)完善对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援助制度。各地应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认定就业困难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对象,由社区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审核上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在其《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街道劳动保障机构要摸清就业困难对象底数,并逐一建立台账。社区居委会要积极协助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做好这项工作。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实施就业援助计划,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对就业困难对象实行专人帮扶,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凡是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首先满足困难对象就业的需要。对愿意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对象,及时为其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
  
  (十五)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对象,可按《实施意见》规定享受与其劳动合同期限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其社会保险补贴手续由提供公益性岗位的单位凭《再就业优惠证》或《城镇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到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对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可帮助其办理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相关手续。社会保险补贴具体办法按《资金管理通知》执行。
  
  各地可根据实际,对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对象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和办法由当地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
  
  六、关于改进就业服务,强化职业培训
  
  (十六)要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对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提出明确的措施和工作要求。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应免费提供政策信息咨询和职业介绍服务;对其中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城镇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的人员,应免费提供享受扶持政策的帮助指导和相关服务;对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以及各地认定的其他就业困难对象还应免费提供一对一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援助。各地要制定免费就业服务年度计划,并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行职业介绍补贴与免费服务绩效挂钩的管理制度,对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免费就业服务的对象规模、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提出明确的目标任务,对其完成任务情况进行定期考核,根据其开展免费服务的绩效拨付资金。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积极为求职者提供就业服务。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提供免费服务的,可按其实际介绍就业成功人数,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和具体办法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职业介绍补贴办法>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6〕14号)执行。
  
  (十七)广泛动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社会各方面开办的职业培训机构,为城乡劳动者开展职业培训(含创业培训)。要通过招标或资质认定等办法,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社会认可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承担培训任务的定点机构,并将定点培训机构名单向全社会公布。定点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按原办法执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