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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十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为用人单位或个人参保缴费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认真核对参保缴费有关基础数据,建好台账,保证已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及时接续;加强与就业服务机构的沟通和联系,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准确掌握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变化情况,及时将实现再就业的人员纳入社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十、关于强化部门责任,建立完善工作制度 (三十三)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按照《实施意见》要求,省政府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调整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财政厅、教育厅、公安厅、监察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统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总工会、共青团省委和省妇联组成。在省政府直接领导下,加强部门统一协调,组织开展联合调研,掌握工作动态,为省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建议;制订工作计划,交流工作进展,分析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难点;通报工作情况,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推动工作开展。各州、地、市以及各县(区)也要健全和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 (三十四)各地要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和全省的目标任务,确定本地区的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的具体目标,并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特别是要对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等五项工作,确定任务目标,提出具体要求,明确相应措施,层层分解,推动落实。 (三十五)各部门要在当地就业目标责任体系下,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履行部门职能,落实促进就业的责任制。 劳动保障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政策;推动发展就业服务,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和管理,建立信用社区建设和再就业援助制度以及联动机制;加强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加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严格实施就业准入制度;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推进跨地区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促进城乡统筹就业。 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经济与就业发展,研究制定就业规划和促进就业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将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通过改善投融资环境、市场准入、政策扶持等方面措施,促进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扩大就业。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深化劳动就业及相关体制改革,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就业服务收费政策,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项减免收费政策的落实。 经济管理部门要加强企业管理服务,特别是加强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大力发展吸纳就业人数多、适应市场需求的项目,推进企业发展,不断扩大就业总量。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积极稳妥地做好优势企业减员增效工作。 财政部门要根据就业工作需要,认真编制就业再就业资金预算,合理安排就业再就业资金,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监督管理;了解和反映再就业税费扶持政策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认真落实各项再就业税费扶持政策;保证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及时支付。 教育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培育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深化以社会需求和就业为导向的高等教育改革,与有关部门共同完善并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推进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工作。 公安部门要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提供良好的治安保障。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打击违反《劳动法》的各项行为,要加强对农村进入城镇务工人员的服务和管理,为他们进城务工创造良好的环境,要支持帮助各类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支持和帮助下岗失业人员积极创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