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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06]21号
【颁布时间】 2006-04-17
【实施时间】 2006-04-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35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关于2006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5.严厉打击医药领域中商业贿赂行为。对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收取回扣、开单提成等商业贿赂行为严查严处,不仅要查处当事人,还要追究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对医疗机构实行停业整顿。
  
  6.积极推进建立平价医院、平价病房试点工作,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方便群众看病就医。扩大推行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并注意总结和推广经验做法。
  
  7.深入整治药品生产流通秩序,转变作风,变执法为服务。结合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全面整治农村药品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农村药品监督网和农村药品供应网作用,严厉打击以农村群众为对象的销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防止药品流通中坑农、害农事件的发生,保证农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四)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紧密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综合改革,努力实现“三个确保”和“三个促进”的工作目标。即:确保中央和省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法规落到实处,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确保不发生因加重农民负担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恶性案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村干群关系改善,促进农村社会稳定。特别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严禁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和各种达标评比活动,加重农民负担。
  
  1.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逐步完善《村内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严格执行议事程序、议事范围和上限标准,严禁超出规定范围向农民筹资筹劳,严禁层层下达筹资筹劳任务,严禁将筹集的资金和劳务平调使用,严禁强行以资代劳。
  
  2.探索和建立健全减轻农民负担的长效机制。研究制定《吉林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监督考核实施办法》和《吉林省农业系统应对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并完成《吉林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的修订,为我省加强农民负担管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依据。建立和完善农民负担举报制度、农民负担检查制度、农民负担案件查处制度和农民负担重点监控制度。严格执行农民负担监督卡制、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报刊征订限额制和责任追究制。
  
  3.深入开展专项治理,重点整治农村“三乱”行为,严厉打击哄抬农资价格、制售假劣农资伤农坑农行为。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将日常监督管理、开展定期及不定期检查、查处农民举报案(事)件相结合,进一步加大专项治理力度,坚决纠正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今年,拟在全省开展两次大规模农民负担检(抽)查活动。
  
  4.加强对涉农生产、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督。严禁在向农民收取生产性费用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过程中乱加价和搭车收费,或以生产、经营服务的名义变相加重农民负担。积极推进农村水价改革,纠正按人头、田亩分摊水费的行为,研究实行计量收费的办法。
  
  5.加大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查处力度,严格落实《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重点查处涉及农民负担的群众体性案(事)件、恶性案件和典型案件,严肃追究责任,始终保持治理工作的高压态势。积极推进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工作。
  
  (五)巩固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成果。
  
  主要是抓巩固、防反弹,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及时发现和查处公路“三乱”问题的反应机制,严格公路动物、植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监督管理,严禁在高速公路上设置除车辆通行费以外的各类站点。继续对收费站点进行清理整顿,坚决撤除不符合规定的站点。加强监督检查,继续坚持暗访制度。对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实施动态管理,凡出现严重公路“三乱”问题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要予以“摘牌”。深入开展创建文明样板路、文明执法示范路(站)和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活动,推动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深入开展。巩固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摊派发行工作的成果,进一步规范发行行为。
  
  (六)全面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活动。各地各部门要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坚决取消脱离实际、加重基层和企业负担的评比达标项目,保留、合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评比达标项目,严肃查处利用评比达标活动乱收费和搞各种摊派的行为,制定进一步加强管理的规范性意见,确保评比达标活动过多过滥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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