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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06]21号
【颁布时间】 2006-04-17
【实施时间】 2006-04-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35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关于2006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七)严格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认真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问题,严禁出台新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已经出让的要切实解决好遗留问题;严格控制出台针对出租汽车的收费政策,严禁各种乱收费行为;严格规范出租汽车企业行为,切实保障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对因监管不力而引发群体性事件、侵犯出租汽车企业或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和所属部门都是行风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对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纠风工作负总责。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把纠风工作作为本地、本部门廉政建设的重点工作,结合实际,细化任务,尽快布置,明确责任,狠抓工作落实。要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纳入各级牵头部门领导干部的责任范围,并列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各专项治理工作的牵头部门要精心制定工作方案,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分工抓紧组织实施。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要把纠风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任务。各级要重视发挥纠风工作协调组的作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行动,齐心协力抓好相关工作。
  
  (二)突出重点,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把治理教育乱收费、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解决企业违法排污问题等方面的工作作为纠风工作的重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深入进行治理。要把监督检查贯穿各项治理工作的全过程。要坚持把定期的普遍检查与经常性的明察暗访相结合,重在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坚决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严格责任追究。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查案促纠风,坚决查处群众高度关注、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问题。要自觉接受专门机关、新闻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要把自查自纠与上级检查相结合、普遍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经常性检查与阶段性检查相结合。对损害群众利益、对顶风违纪的典型案件,要从严查处,凡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都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进行公开曝光。
  
  (四)强化制度建设,加大预防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对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治理,防止成风。要认真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政策法规。各项纠风专项治理工作,都要靠深化改革破解治理难题、用机制创新推进源头治理。要坚持以改革统揽纠风工作,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制约纠风工作深入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逐步铲除不正之风滋生的土壤,建立纠正和防范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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