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沪高法[2006]114号
【颁布时间】 2006-04-14
【实施时间】 2006-04-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36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及各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参照上海市统计局发布2005年有关统计数据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审判实践,现将调整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具体适用标准通知如下:
  
  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照表
  
   (单位:元)
  
  ┌───────────────────┬────────────────┐
  
  │ 赔偿项目 │赔偿金额(元)│
  
  ├───────────────────┼────────────────┤
  
  │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26,823 │
  
  ├───────────────────┼────────────────┤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645 │
  
  ├───────────────────┼────────────────┤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342│
  
  ├───────────────────┼────────────────┤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773 │
  
  ├───────────────────┼────────────────┤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7,265│
  
  ├─────────┬─────────┼────────────────┤
  
  │死亡赔偿金│59岁以下│372,900│
  
  ├─────────┼─────────┼────────────────┤
  
  │(城镇居民)│60-74岁 │18,645×年限 │
  
  ├─────────┼─────────┼────────────────┤
  
  ││75周岁以上│93,225 │
  
  ├─────────┼─────────┼────────────────┤
  
  │死亡赔偿金│59岁以下│166,840│
  
  ├─────────┼─────────┼────────────────┤
  
  │(农村居民)│60-74岁 │8,342×年限│
  
  ├─────────┼─────────┼────────────────┤
  
  ││75周岁以上│41,710 │
  
  ├─────────┼─────────┼────────────────┤
  
  ││城镇居民│13,773×年限 │
  
  │被抚养人生活费│││
  
  │├─────────┼────────────────┤
  
  ││农村居民│7,265×年限│
  
  ├─────────┴─────────┼────────────────┤
  
  │丧葬费│13,411.50 │
  
  ├─────────┬─────────┼────────────────┤
  
  ││城镇居民│18,645×年限×伤残等级系数 │
  
  │残疾赔偿金│││
  
  │├─────────┼────────────────┤
  
  ││农村居民│8,342×年限×伤残等级系数│
  
  ├─────────┴─────────┼────────────────┤
  
  │住院伙食补助费│20×天│
  
  ├───────────────────┼────────────────┤
  
  │营养费│20~40×天│
  
  ├───────────────────┼────────────────┤
  
  │住宿费│60×天│
  
  └───────────────────┴────────────────┘
  
  二、2004年国有经济单位分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
  
  (单位:元)
  
  ┌─────────────────────┬───────────┐
  
  │行业│2004年│
  
  ├─────────────────────┼───────────┤
  
  │总平均│24,398 │
  
  ├─────────────────────┼───────────┤
  
  │农、林、牧、渔业│17,209 │
  
  ├─────────────────────┼───────────┤
  
  │工业│20,880 │
  
  ├─────────────────────┼───────────┤
  
  │采矿业│41,134 │
  
  ├─────────────────────┼───────────┤
  
  │制造业│20,353 │
  
  ├─────────────────────┼───────────┤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4,116 │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