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出资监管单位: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单位公司章程审批和审核办法》已经2006年4月4日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2006-06)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四月十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单位公司章程审批和审核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出资监管单位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审批、审核及备案程序,理顺出资人与所出资企业、出资主体与产权代表之间的法律关系,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和规范公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出资并监管的单位、监管的单位和出资、委托监管的单位的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审批、审核和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定义) 公司章程的制定是指市国资委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或由市国资委授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定本公司章程以及多元投资公司股东会制定本公司章程的行为。 公司章程的修改是指市国资委或出资监管单位股东会就本公司发生《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涉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当对公司章程内容进行修改的行为。 公司章程的审批是指市国资委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进行批准的行为。 公司章程的审核是指市国资委根据法律、法规或股权控制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对监管的单位中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制定、修改的公司章程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进行审查的行为。 公司章程的备案是指市国资委监管的单位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国资委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原则) 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符合《公司法》、《监管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出资监管单位中的上市公司,除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制定、修改、审批、审核和备案外,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 凡涉及《公司法》第二十五条各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市国资委各出资监管单位应当及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并报市国资委审批或审核。 第五条 (程序) 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审批、审核和备案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 新归口市国资委管理或新设立的出资监管单位,由市国资委、经市国资委授权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监管的单位和出资、委托监管的单位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起草公司章程文本。 1、市国资委制定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市国资委政策法规处组织起草,或者由市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起草。 2、市国资委授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公司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起草。 3、监管的单位和出资、委托监管的单位的公司章程,由公司股东共同制定。 (二)公司章程的修改 出资监管单位公司章程出现《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涉事项变化的,根据市国资委的意见或公司董事会的决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三)公司章程的审批 市国资委制定的公司章程主要按照下列审批程序进行: 1、公司章程草案完成后,由政策法规处征求委内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联合审查,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或公司章程审核的重点,对送审的公司章程草案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2、政策法规处会同委相关职能部门就公司章程草案听取相关国有独资公司意见; 3、对公司章程草案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由政策法规处提交市国资委主任专题会议审定。 4、公司章程草案经修改后形成送审稿,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国资委发文批复。 市国资委授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公司章程主要按照下列审批程序进行: 1、公司章程草案经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初审,市国资委按照前款第一、二项的程序进行审查,并将初审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 2、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根据市国资委的初审意见,对公司章程草案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 3、国有独资公司形成公司章程送审稿后,以正式公文形式向市国资委提交审核公司章程的请示(附待批公司章程原件五份和电子版文档),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发文批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