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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市容局制定的《芜湖市户外广告设施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四月九日 芜湖市户外广告设施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芜湖市市容局二00六年四月) 为规范户外广告管理,改变户外广告设施杂、乱、差的现状,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的户外广告设施开展一次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现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清理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与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依法清理整治户外广告活动,规范广告市场秩序,提高户外广告的档次和质量,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优化美化人居环境,实现城市容貌整洁、优美,提升城市品位。 二、清理整治工作的组织保障领导 为加强对清理整治工作的领导,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清理整治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委分管负责同志任政委,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指挥长,市委、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市容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各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市指挥部负责清理整治工作的指挥、协调和各项决策(名单见附件1)。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治办),办公地点设在市市容局。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市容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办公室设立4个工作组:(1)法纪监督组。组长由市监察局副局长担任,负责清理整治工作的纪律检查;(2)组织计划组。组长由市容局副局长担任,负责清理整治计划的编排和强拆工作的监督、协调;(3)宣传秘书组。组长由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担任,负责清理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编排信息简报和起草各类文件、领导讲话及综合材料;(4)安全稳定组。组长由市公安局副局长担任,负责清理整治工作的安全保障、信访接待和法律援助(名单见附件2)。 三、清理整治工作的范围、对象和形式 1.清理整治工作在市区范围内开展,其中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 2.清理整治工作以违规的户外广告设施(未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不符合《芜湖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为对象。 3.清理整治工作采取“拆除现有违规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按要求对不达标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改造”两种形式进行。 四、清理整治工作的原则 1.坚持依法行政。清理整治工作以《芜湖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号令)为依据,以《芜湖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芜湖市户外广告清理整治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标准,统一要求,透明操作。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先向责任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自拆,自拆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向政府申请助拆。逾期未执行时再向其下达《强制拆除通知书》,并在强制拆除3-7日前发布拆除通告,实施强制拆除。所有清理整治工作的重要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设立举报热线,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各广告企业应积极支持和配合清理整治工作,对阻挠、破坏清理整治工作的广告企业,除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外,还将限制直至禁止其参与下一步的户外广告位出让工作。 2.清理整治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区组织实施。 3.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率先垂范。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对自有的户外广告设施要积极按要求自行整改。党员干部要主动做好亲属、朋友的思想工作,绝不允许出现为清理整治对象拉关系说情等阻碍清理整治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4.分类整治,区别对待。未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户外广告设施一律拆除;行政许可已期满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立即停止发布户外广告,按清理整治要求须拆除的,一律拆除;行政许可仍在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未按规定设置的,应按清理整治要求进行改造,改造费用由户外广告经营者承担。按清理整治要求应当拆除的,待有效期满后执行。行政许可手续以“临时规划许可证”或“户外广告媒体设置市容许可证”有效期内为准,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长江大桥开发区内的以管委会批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