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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鲁国税发[2006]63号
【颁布时间】 2006-04-10
【实施时间】 2006-04-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42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推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办事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学校,局内各单位:

  
  现将《关于推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办事公开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十日

  
  
关于推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办事公开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促进信访举报工作再上新水平,根据《信访条例》、《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基层信访举报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在去年试点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现就在全省国税系统全面推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办事公开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按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以促进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国税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健全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规章制度,拓宽和畅通工作渠道,增强工作透明度,依纪依法规范信访举报工作,提高解决信访举报问题特别是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有效保障群众的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和申诉权,避免集体访、越级访、重复访问题的发生,促进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国税建设服务。
  
  二、工作原则
  
  (一)依纪依法,规范程序。依照《信访条例》、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断健全和完善办事公开的相关制度和程序,确保办事公开的内容、形式、标准、审批、保密等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证公开的合法性、程序性和严肃性。
  
  (二)客观公正,保障权利。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法规为准绳,确保公开工作的真实可靠、客观公正。注重信访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既保障信访举报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又保障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陈述、申诉、申辩权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权利,防止因公开不当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分级负责,归口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公开”;由多部门联合承办的,实行“谁牵头、谁公开”。
  
  (四)便民实效,确保质量。公开应方便快捷、利民实效,便于群众参与和监督,有利于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避免流于形式。
  
  (五)教育疏导,维护稳定。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公开的全过程,加强对信访群众的疏导和教育,理顺情绪,化解矛盾,促进和谐,保持稳定。
  
  三、主要内容
  
  (一)公开信访政策法规。主要公开信访举报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公开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职责、受理范围,公开信访举报处理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公开信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使群众更多更好地了解信访人的权利义务、信访工作程序和有关规定,做到依纪依法进行信访。
  
  (二)公开信访受理情况。主要公开省、市、县三级国税机关信访举报受理部门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网上举报信箱(网站)、接访领导及工作人员姓名、职务、接访时间、地点以及处理流程、办理时限等,让群众明白“向谁举报”、“如何举报”、“是否受理”、“何时办理”等。
  
  (三)公开信访处理结果。继续落实省局纪检监察信访情况通报、信访查处结果公示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三个办法”,对群众越级、重复、疑难信访举报特别是群众普遍关注、影响面大的信访举报,将调查结论、处理依据和处理结果,采取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给信访举报人一个明确答复,让其及时了解信访处理结果,实现息诉停访。
  
  四、主要形式
  
  (一)政策法规公开的形式。可通过在群众来访接待场所、公共场所以及其它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置公开栏,也可通过开展下基层走访国税干部、下企业走访纳税人活动进行信访法规宣传,或者利用新闻媒体、举报网站等,公开信访相关政策法规和受理渠道。
  
  (二)受理情况公开的形式。对署实名信访举报或群众来访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公开:
  
  1、告知。属于受理范围的,当面或以书面、电话等形式告知是否受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向信访举报人说明理由,当场或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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