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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二条 卷烟配送车内应配备不少于两具3公斤的干粉灭火器,灭火器应统一放置在方便易取位置,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维护。干粉灭火器更换粉剂、充装气体的周期为一年。 第二十三条 卷烟配送车辆必须配备无线通讯设施。 第二十四条 有条件的烟草物流单位应当为卷烟配送车辆安装GPS监控接收装置,建立卷烟配送车辆GPS监控系统。GPS安全监控系统应包括以下功能: (一)通过电子地图显示各配送车辆行驶路线、停放位置; (二)紧急情况下的监听功能; (三)车辆报警功能。 第二十五条 烟草物流单位应建立专门的卷烟配送安全档案,并能保证随时查询。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范的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自2006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由北京市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北京市烟草零售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烟草零售市场的安全管理,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国家、本市和烟草行业有关法规、标准,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北京京烟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各烟草直营店(含特许加盟店);取得北京市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卷烟零售许可证》并以卷烟作为主营的企业(以下简称烟草零售企业)。 第三条 烟草零售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四条 烟草零售企业应当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烟草零售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并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 第六条 烟草零售企业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教育和培训要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七条 烟草零售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八条 烟草零售企业应当针对烟草零售实际情况,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抢劫、盗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其他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九条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 (二)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 (三)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 (四)紧急处置措施方案; (五)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 (六)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准备; (七)经费保障。 第十条 烟草零售企业应当依法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一条 烟草零售企业的经营场所应使用固定的正式建筑,其建筑耐火等级不能低于三级,外墙体厚度不能低于25厘米,屋顶不能使用简易材料,不能用可燃材料做吊顶或内墙面装饰。 第十二条 烟草零售企业的经营场所直通室外的门应采用专业防盗门、铝合金卷帘门或者其他具有防撬功能的金属门。门宽不能低于1.2米,并应保证场所内附属用房人员的安全疏散。 第十三条 烟草零售场所,柜台设置、商品存放应符合安全和人员疏散要求。 第十四条 烟草零售企业不得堵塞挤占室内外消防通道。 第十五条 烟草零售营业场所供消费者评吸卷烟的区域应设置烟灰缸(筒)及灭火器具,不允许吸烟的区域应在明显位置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第十六条 烟草零售和卷烟储存场所应安装防盗自动报警及火灾自动报警探头。收款台下应安装应急报警按钮。 第十七条 烟草零售场所应配有应急照明;货柜、货架等处安装的灯饰,应使用低温照明灯具;电器安装应符合安全要求。烟草零售场所及内设附属房间,不准使用临时电源线或安装临时照明设施。 第十八条 烟草零售场所应配备不少于2具3公斤的干粉灭火器;面积超过100平方米应不少于4具。灭火器应放在明显易取位置,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维护。干粉灭火器更换粉剂、充装气体的周期为一年。 第十九条 烟草库房、营业厅、办公楼等重点防火部位,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设计、安装灭火设施,按规定配备消防水带、水枪等灭火器材,并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不得随意拆改。 第二十条 烟草零售场所摆放的柜台、货架、烟箱及其他物品,不得埋压、遮挡消火栓、灭火器等灭火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