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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琼府办[2006]16号
【颁布时间】 2006-04-07
【实施时间】 2006-04-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44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海南省监察厅、海南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2006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各市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纠风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纠风工作作为今年党风政风建设的重点,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实际,精心部署,细化任务,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各专项治理工作的牵头部门要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分工抓紧组织实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派驻机构要把纠风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任务,认真履行职责,督促驻在部门抓好本部门本系统纠风工作的落实。
  
  (二)突出重点,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县、各部门要把治理教育乱收费、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解决企业排污问题等方面的工作作为纠风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抓紧抓好,务求实效。要坚持定期的普遍检查与经常性的明察暗访相结合,把监督检查贯穿各项治理工作的全过程,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的重点是:落实“两免一补”等政策,以及地方政府履行教育投入责任情况;招标采购中标药品让利患者、医疗机构执行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规定情况;企业违法排污及治理情况;有关征收征用土地、城镇房屋拆迁、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以及农民工工资等政策法规执行情况;评比达标活动依法登记和清理情况;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及出租汽车行业收费情况;可能发生公路“三乱”问题的重点地区、重点路段。
  
  (三)加大查处不正之风案件的工作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各市县、各部门要坚持以查案促纠风,对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要坚决查处,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从严查处7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学校以“改制”等名义违规收费、中小学校违规办班收费、学校强制性服务收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违规出台收费政策以及挤占、挪用、截留教育经费;二是医疗机构乱收费和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红包”及开单提成,刊发虚假违法医药广告,制售假冒伪劣药品;三是企业违法排污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四是挪用、克扣转移支付和粮食直补资金,侵吞、挪用土地征收征用费,以及各种巧立名目加重农民负担由此引发恶性案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五是侵吞、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和城镇房屋拆迁中不依法办事、滥用强制手段;六是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中以罚代纠、只罚不纠和借执法为名谋取私利;七是政府公务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私养“黑车”,或因监管不力而引发群体性事件,侵害出租汽车企业或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对不正之风案件,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凡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对所在市县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从严处理,对问题严重、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案件,要公开曝光。
  
  (四)着力治本,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在教育方面,要加快推进教育综合改革,抓紧抓好教育均衡发展,逐步缩小区域内办学差距;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全面落实学校收费公示制,清理规范后保留的收费项目要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或通过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做到公开透明;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教材价格的监管,建立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内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定印装技术标准和质量、物价行政部门审定价格的中小学教材联合审定机制,推行教材出版、发行招标采购制度。在医药卫生方面,要加快健全农村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加快推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加快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服务体系,方便城乡群众看病就医,降低医疗价格;进一步完善药品审评程序,严格药品审评标准和市场准入条件,对部分政府定价药品试行核定出厂价和限制流通环节加价率。其他纠风专项治理工作,也要通过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推进源头治理。总之,各市县、各部门要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加强调查研究,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治理。要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从改革体制、完善机制、解决利益驱动问题入手,逐步铲除滋生不正之风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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