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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一)组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改制申请经批准后,拟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对拟改制企业组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凡改制为非国有绝对控股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十二)制定、实施改制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单位根据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结果制定改制实施方案,由有关企业集团报省国资委或省财政厅、企业主管部门备案(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省劳动保障厅批复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结果),由拟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组织实施。 五、资产处置 (十三)省属国有企业实施主辅分离改制,应由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拟改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如企业在改制前3年内已按要求进行了清产核资(以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日期为准),经省国资委或省财政厅、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可直接以该次清产核资结果作为基础开展工作,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在清产核资结果有效期内,新进入改制企业的其他国有资产未清产核资或超过清产核资结果有效期的,必须对该部分资产进行清产核资。 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无形资产的评估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一无形资产的通知》(财会[2001]1051号)等规定执行。确实难以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应按原帐面值列示,该部分资产同时计入该企业资产总额,在改制方案中针对这部分资产提出处理意见并按有关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资产评估结果由拟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备案。 企业有关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流动负债余额的处理,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改制方案中加以明确。 (十四)有关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及一次性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医疗保险费用等,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拟改制企业净资产中扣除,或从拟改制企业剥离资产的出售收入中优先支付。内退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费、社会保险费,以及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离休人员移交老干部管理部门、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有关费用,可以在主辅分离改制时,从国有净资产中支付。 (十五)拟改制企业国有净资产不足以支付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用时,不足部分由有关企业集团统筹解决。 拟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各项支付后的剩余部分,可按规定向管理层、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或采取租赁、入股、转为债权等方式留在改制企业,但不得无偿量化到个人。剩余部分采取租赁、转为债权方式的,改制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必须加强对有关净资产的财务管理,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剩余部分向改制企业的管理层、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的,应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办理鉴证,具体交易方式可由有关企业集团提出,随改制预案报省国资委或省财政厅、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管理层和业务骨干持股比例可以适当放宽,个案企业可不作限制,具体办法另行制订。管理层要取得改制企业绝对控股权的,国有产权转让应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并在公开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时对有关事项进行详尽披露。 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或者以存量国有资产吸收非国有投资者投资时国有产权的折股价格,由拟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决定。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要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方面因素。 (十六)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用国有净资产进行支付和预留的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十七)用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和预留(含企业集团统筹解决的部分)造成账面国有资产减少的,由企业集团将有关情况汇总报省国资委或省财政厅、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冲减国有权益,同时可作为年度考核的客观因素在确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时予以考虑。申请冲减国有权益需报送以下材料:企业集团关于主辅分离改制冲减国有权益的申请;企业产权登记表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用国有净资产进行支付和预留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