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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八)改制企业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制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中原划拨土地管理的通知》(粤府[1999]42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等规定办理土地资产变更等手续。 六、债权债务关系 (十九)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要做好改制企业的债权债务清理工作,进行必要的债务审计,落实债权债务人。要防止利用改制之机逃废银行或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二十)改制为非国有绝对控股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担保和债务,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和担保转移计划,按期偿还、转移。 (二十一)改制企业或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要按规定妥善处理欠发的工资、生活费、医药费及未退还的职工集资款,如存在拖欠职工工资、生活费、医药费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在改制前进行补发或清缴。 七、职工分流安置 (二十二)省属企业实施主辅分离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办法按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25号)执行。 八、党组织关系衔接及离退休人员管理 (二十三)改制企业的党组织关系,原则上采取属地化管理办法,由当地党委按照同类企业来管理。如属地化管理有困难的,可暂时保持原有隶属关系和管理现状,逐步理顺隶属关系。 (二十四)企业改制后仍为国有绝对控股企业的,离休干部由改制企业管理。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绝对控股企业的,驻穗企业离休干部移交省委老干部局统一管理,非驻穗企业离休干部按属地化原则移交原企业所在地老干部局接收管理。 (二十五)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原则上应一步到位移交街道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要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方案,落实预留移交所需资金费用。 一步到位移交街道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条件尚不具备的,企业改制为国有绝对控股企业的,退休人员由改制企业管理;改制为非国有绝对控股企业的,退休人员由原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管理,待移交条件基本具备时再移交。 (二十六)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按我省医疗保障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扶持政策 (二十七)凡符合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所规定条件而兴办的经济实体,经省国资委或省财政厅以及省劳动保障厅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按照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十八)改制后的企业,具备原企业的特许经营权、资质、执照、证书条件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后予以保留延续。 (二十九)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工商、税务、土地变更和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只收取工本费;产权交易、公证等中介收费按国家规定下限收取。 (三十)国有流通企业实施主辅分离改制,可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的精神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 十、改制企业与原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的关系 (三十一)改制企业与原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除产权关系外,不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原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并依法享有股东权利。改制企业应与原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在资产、业务、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彻底分离,改制后发生的经济业务往来,应当按照市场独立主体之间的正常经济业务对待,公平交易,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十一、组织实施 (三十二)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改制,是在新的形势下盘活资产、精干主业、实现国有资产有进有退、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举措,也是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一次难得的机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应成为省属企业推进结构调整和深化国有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形式之一。各有关部门和省属国有企业,要高度重视,深入学习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政策精神,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力争用两年时间完成省属大中型国有企业主辅分离工作。企业在改制分流中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重视发挥企业党团组织和工会的作用,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引导职工和分流富余人员增强改革意识和承受能力,使职工理解、支持改革并主动参与改革,确保主辅分离改制工作的顺利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