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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哈厅字[2006]8号
【颁布时间】 2006-04-05
【实施时间】 2006-04-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47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4月5日

  
  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
  
  市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
  
  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12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6〕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1、我市是国家老工业基地城市,国有企业离休干部相对较多。广大国有企业离休干部为哈尔滨国有企业建立和发展,为我国的革命、建设、改革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关心照顾好国有企业离休干部特别是改制和破产企业的离休干部,使他们安度晚年,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2、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逐步建立、完善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机制。
  
  3、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按照离休干部的事情有人管、工作有机构负责、所需经费有保障的原则,确保离休干部各项待遇得到落实、管理服务到位。
  
  二、管理服务办法
  
  4、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可维持现有方式不变,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落实。改制为非国有企业、非国有控股企业或破产的国有企业,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其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市属有主管部门的企业能够按照哈办发〔2004〕25号文件规定全额上缴管理服务费用的,可将企业离休干部上交到市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管理);无主管部门的,市属企业离休干部上收到市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管理;区、县(市)所属企业的离休干部管理办法由当地党委、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5、本地国有企业改制后被外省、市、县企业兼并的,原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参照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办法进行,由当地党委负责协调落实。
  
  6、市直外埠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或破产的企业,离休干部可交地方管理,也可采取其他行之有效的办法,由原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及国有出资单位与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商定具体措施,确保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
  
  三、落实政治待遇
  
  7、接收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好企业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定期召开座谈会,及时向离休干部通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情况;组织阅读文件、参加有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定期走访慰问等。
  
  8、接收单位要进一步调整理顺企业离休干部党组织设置。实行相对集中管理的地区和部门,可根据离休干部党员人数单独设立党组织。可将年高体弱多病、行动不便、居住分散的离休党员干部的组织关系转到社区,保证每一个离休党员干部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为离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和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
  
  9、接收单位要充分发挥现有老干部活动中心(室)的阵地作用,积极开展创建老干部之家活动。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老干部活动中心(室)的建设,为企业离休干部学习和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落实生活待遇
  
  10、市直外埠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原则上要全部纳入当地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按所在地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标准参加当地医药费统筹,所需费用由原企业上级主管单位或国有出资单位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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