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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哈厅字[2006]8号
【颁布时间】 2006-04-05
【实施时间】 2006-04-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47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11、中省直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或破产后,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与离休干部原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及国有出资单位进行沟通协调,积极做好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统筹工作。
  
  12、市属改制为非国有企业、非国有控股企业或破产的企业,离休干部的医疗统筹费、包烧费、特需经费、公用经费以及其他国家和省、市有明确规定的费用,由企业定期缴纳或按《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改制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哈办发〔2004〕25号)规定的管理服务费用标准一次性提取(改制企业从企业改制成本中提取,破产企业从破产评估后的净资产中提取)。提取的管理服务费用要缴存有关机构或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区、县(市)所属改制为非国有企业、非国有控股企业和破产企业的离休干部管理服务费用可参照市属改制和破产企业的提取标准及办法,由当地党委、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13、企业改制和破产后没有能力全额缴纳管理服务费用的,缺口部分由原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和国有出资单位共同解决;上级主管单位和国有出资单位解决有困难的,经同级国资、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后,由同级政府解决。
  
  14、改制为非国有企业、非国有控股企业以及破产的国有企业以前拖欠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医药费等,由原企业和有关部门在改制和破产过程中进行彻底清理,确保无债务交接。
  
  五、加强组织领导
  
  15、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其纳入企业改制或实施破产工作的整体布局,认真抓好落实。各级组织、老干部工作部门要加强协调和督促检查,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要积极配合。
  
  16、对正处在改制、破产阶段的国有企业,在实施改制、破产过程中要优先考虑到离休干部的安置管理和待遇落实问题,涉及离休干部利益的事情要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老干部工作部门进行沟通。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国有企业改制或破产方案时,要征求老干部工作部门的意见,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批准国有企业改制、破产时,要验收离休干部的安置情况,对离休干部所需的各项费用没有落实的单位,不予批准。
  
  六、其他
  
  17、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改制后转为企业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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