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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 2006-03-31
【实施时间】 2006-03-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50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

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长期的重大历史任务,需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是检察机关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体现,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经济建设这个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重要内容。为推动我市检察机关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我们党和国家全局的根本性问题。全市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服务大局的重要内容,积极主动地关心、支持和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按照党委的统一部署,根据“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业发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要求,切实找准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切入点、着力点;要立足检察职能,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增强服务实效,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二、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要根据农村的特点,突出打击影响农民群众安全感、严重扰乱和破坏农村经济发展、危害农村稳定的刑事犯罪活动。一是要严厉打击农村地区多发易发的盗窃、抢劫、杀人、投毒、放火、敲诈勒索、拐卖妇女儿童、破坏生产经营,利用传销、变相传销进行诈骗等严重危害农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犯罪,严厉打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农村妇女卖淫,残害女婴,侵害留守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农村稳定的犯罪,依法坚决打击坑骗、欺诈甚至残害农民工的犯罪,特别是对农村地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或利用宗族势力、封建迷信等横行乡里、鱼肉百姓的“乡霸”、“村霸”,要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增强农民群众的安全感。二是要加强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破坏农村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惩治哄抬农资价格,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农机产品,向农村地区销售劣质食品、药品等坑农害农、危害农业生产的犯罪,以及在农村金融改革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维护农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三是要严厉打击“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在农村地区的捣乱破坏活动和各种非法传教犯罪活动,严密防范和遏制邪教组织向农村地区渗透,坚决打击敌对势力插手人民内部矛盾制造事端的犯罪,维护农村社会政治稳定。四是坚决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盗伐滥伐林木以及重大环境污染等破坏自然资源的犯罪活动,维护农村生态平衡,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要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对农村地区发生的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刑事案件,坚持提前介入,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案情,审核完善证据,从快批捕起诉,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对侵害农民群众、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村企业合法权益的刑事犯罪案件,有关部门该立案不立案的,要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权,督促其立案查办。
  
  三、积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要认真贯彻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直接面对农民群众的基层乡镇站所和村委会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一是要严肃查办贪污挪用农村扶贫救灾救济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粮食直补资金、退耕还林补贴等国家支农惠农资金,以及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农村移民迁建资金、征占用农用地补偿金的犯罪,保障对农业和农村投入资金的安全。二是要深入查办农村交通设施建设、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能源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和农村城镇化建设中出现的贪污贿赂犯罪,特别是要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在矿山开发、土地征用、拆迁安置补偿中行贿受贿、贪污犯罪,以及利用农业开发和农村建设项目审批权、资金划拨管理权索贿受贿的犯罪,推动农村建设顺利进行。三是要坚决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发生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矿、重特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的犯罪,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农用地的犯罪,以及利用职权非法拘禁、破坏选举等侵犯农民群众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促进依法行政和基层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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