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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洪价检字[2006]9号
【颁布时间】 2006-03-31
【实施时间】 2006-03-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50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监察局关于印发《2006年度开展整治“四乱”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五、整治工作安排及重点
  
  (一)整治乱收费工作从4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止,分7个时段对7类价格收费进行检查。
  
  1、4月1日至4月30日止,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按照国家和省发改委的统一部署,重点检查化肥、农药、农水、农电等农资销售价格,粮食、烟叶等农产品收购价格,农村建房、殡葬、教育和村委会收费,以及国家公布取消的、免收或减低收费标准的涉农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结合化肥价格调控机制改革,探索长效监管模式;结合推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加强对定点医疗单位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结合涉农价格改革方案出台,加强对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
  
  2、5月8日至5月31日止,开展涉企重点检查。按照国家和省发改委的统一部署,围绕优化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在全市开展涉企收费重点检查,包括土地、建设、劳动、人事等部门向企业收费的情况。
  
  3、6月1日至7月31日止,开展医药价格重点检查。按照国家和省发改委的统一部署,着力查处药品价格、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和收费、医疗服务价格、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价格等方面的乱加价、乱收费,以及开展对民办医疗机构收费情况的检查。
  
  4、8月1日至8月31日止,开展电力价格重点检查。按照国家和省发改委的统一部署,主要检查违反国家规定提高销售电价、降低或变相降低上网电价、不执行国家取消超发电价政策的行为。
  
  5、9月1日至10月31日止,开展教育收费重点检查。按照国家和省发改委的统一部署,着重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下属单位、部分市属高、中等学校、重点中小学“一费制”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民办教育收费情况。
  
  6、11月1日至11月30日止,开展人力资源管理收费重点检查。按照国家和省发改委的统一部署,重点检查人力资源管理、培训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特别是多收费少服务、只收费不服务以及违反规定乱办班收取高额费用的行为。
  
  7、12月1日至12月31日止,结合我市群众和企业反映的热点问题,县(区)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自主选择开展检查卫生防疫、中介服务、房地产价格(物业管理)、行政事业性户外广告审批收费的情况。
  
  以上检查时间安排如遇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二)整治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工作分二个阶段进行。
  
  1、从4月初到6月底,为自查自纠阶段。各执法单位的主要领导对自查自纠工作要高度重视,认真地进行自查。各单位的自查情况要写出自查报告,报整治四乱办公室(设市物价局)。凡在自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认真自纠,加以整改。各执法单位应根据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2、从7月初到年底,为重点检查阶段。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市财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以下方面进行重点检查和整治:
  
  (1)各执法单位的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2)各执法单位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情况。
  
  (3)各执法单位使用票据是否规范,罚款及没收物品上缴国库及财政是否及时。
  
  (4)对有群众举报、社会反映较大的部门或单位及罚款和没收物品较多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六、整治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工作责任。整治“四乱”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高效责任政府的具体体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执政为民的高度,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建立责任制,明确目标要求,责任到人,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取得成效,圆满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给我们的工作任务。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在整治“四乱”过程中,各部门要做到既有工作分工,又有统一协调,保证整治“四乱”工作扎扎实实,有条不紊地进行。
  
  (三)规范办案程序,严格依法行政。各级价格、财政、监察部门要严格各自办案程序,落实检查工作制度。要在职责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开展整治工作。要敢于碰硬,对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行为,特别是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不仅在经济上依法严处,还要追究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以震慑“四乱”行为。各单位、各县区查办的典型案件要及时向整治办公室报告。
  
  (四)各县区物价局(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参照市里的统一部署和安排,认真组织好、开展好整治“四乱”的工作,务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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