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9号),设置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省委决定,省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能。 省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省属企业的国有资产。 一、划出的职能 (一)将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政策和企业(不含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下同)体制改革方案、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和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全省盐业行政管理职能划归省经济委员会。(二)将组织实施兼并破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能划归省经济委员会。 二、主要职能 经过以上职能调整,省国资委的主要职能是: (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所监管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所监管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参与指导所监管企业直接融资工作;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代表省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依照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起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拟订有关规章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依法指导全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能,省国资委设14个职能处(室、局)。 (一) 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协助管理委机关日常政务和党务工作,负责机关公文处理、政务信息、机要档案、保密保卫工作;负责财务、会议组织等行政事务工作;负责有关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 综合法规处 研究起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有关政策;监督检查所监管企业执行政策法规情况;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咨询服务,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调查研究所监管企业的改革发展、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总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负责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 (三) 统计评价处 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建立和完善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拟订考核标准;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制度、办法,组织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 (四) 业绩考核处 拟订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并对授权企业进行监管,研究提出业绩合同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管理的方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研究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况;根据各方面对所监管企业的评价意见,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 (五)资本经营预算处 按照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研究提出国有资产预算编制和执行方案;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