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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06]53号
【颁布时间】 2006-03-30
【实施时间】 2006-03-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53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监察厅《关于在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开展效能建设和效能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监察厅《关于在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开展效能建设和效能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53号2006年3月3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监察厅《关于在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开展效能建设和效能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开展效能建设和效能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监察厅)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意见》和《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根据自治区纪委第六次全会精神,现就开展效能建设和效能监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中央纪委五次、六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反腐倡廉的战略方针,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促进行政机关“廉洁、勤政、务实、高效”为目标,全面履行行政监察职能,推进依法行政,督促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规范行政行为,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监察。监察机关要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效能监察。效能监察应当依法立项,其项目和内容应当在监察机关的职责范围内,监察对象必须是法定的监察对象。效能监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将效能监察贯穿行政管理活动的全过程,运用到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主要环节。针对影响效能的突出问题,正确地运用和行使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行政处分权,确保效能监察工作取得成效。
  
  (二)分级监察。按照法定管辖权限,各级监察机关负责对本辖区的行政机关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行政职责情况进行监察;自治区监察厅同时负责指导,协调全区效能监察工作;各派驻(内设)监察机构负责本部门及所属系统的效能监察工作。
  
  (三)坚持效能建设和效能监察相结合。效能建设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主要通过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内部监管等手段开展工作。效能监察的主体是监察机关,通过监督检查、惩处、组织协调等手段,发现漏洞并促进整改,纠正和解决政府机关在效能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效能建设的深化对效能监察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从效能监察入手,又可以促进效能建设的开展。效能建设与效能监察应当相互促进、有机结合。
  
  三、重点内容
  
  效能监察是一项综合性、长期性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在工作中大胆探索,突出重点,找准工作的切入点。
  
  (一)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效能监察。效能监察工作要把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紧贴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选题立项,尤其要抓住影响本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开展效能监察,为本地区的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二)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重点领域开展效能监察。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对群众反映强烈以及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和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监督部门等重点领域开展监督检查。要把纠正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城镇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企业破产重组和改制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以及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健康等问题,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工作来抓,督促行政职能部门建立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围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开展效能监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运用效能监察这一有效手段?围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重点查处违纪违法、严重干扰企业生产经营和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行为,严肃查处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案件。要着力纠正那些服务意识不强、办事拖拉、态度生硬、贻误发展良机的人和事。要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作为监察机关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一个切入点,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监督检查,实现本地区经济发展环境的根本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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