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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人口计生委[2006]21号
【颁布时间】 2006-03-28
【实施时间】 2006-03-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57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财政局:
  
  2005年,在省委、省政府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级人口计生、财政及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在全省全面推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有力地促进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建立,推动了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是一项长期政策,为使这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严格按条件和程序审核确认奖励扶助对象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是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关键环节。各地人口计生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审核确认程序确定奖励扶助对象,坚持本人申请和村、乡、县三级审核并张榜公示,做到政策公开,程序透明,易于接受群众监督,严把资格审查关。对资格条件、确认程序产生歧义或难以准确把握的,必须及时向省人口计生委汇报请示,确保做到不错不漏。要充分利用全省奖励扶助信息网络系统,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档案和信息库,按规定程序认真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进入、年审、退出和注销工作。
  
  部分地区自行制定出台有关特殊政策,如提高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或将奖励扶助金领取年龄提前的,要认真调查研究,详细测算未来10年奖励扶助对象增加的数量,并根据地方财力增长情况,量力而行。所需经费应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不得借此挤占、挪用、虚报省补专项资金。
  
  二、加强对奖励扶助资金的管理监督
  
  各地要严格执行《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苏财教[2005]92号),规范管理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确保奖励扶助制度顺利实施。
  
  按照《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财政涉农补贴实行“一折通”发放的通知》(苏财基层[2005]4号)的有关要求,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实行“一折通”发放。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将经审批后的发放到户到人清册提供给财政部门,由县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提交给县级信用联社,县级信用联社按财政部门提供的发放到户到人清册直接将奖励扶助金划转到奖励扶助对象的“财政涉农补贴专用存折”,并于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将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和收支结余情况书面反馈给同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县级财政部门应在县级信用联社设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专户”,专户中设省、市、县财政拨款科目,分别核算奖励扶助金,不得用省补资金结余冲抵地方应负担的资金。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金的预算决算,将省财政补助资金、市县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集中管理,封闭运行,及时足额拨付到县信用联社。
  
  对贪污、挪用、截留、拖欠、抵扣和骗取、冒领奖励扶助金行为的,按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苏人口计生委[2005]81号)规定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年度时间安排
  
  从2006年起,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工作转入人口计生部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按奖励扶助金每年发放两次的要求,分阶段组织实施。
  
  (一)资格确认、年审阶段
  
  4月20日前,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以往确定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对当年新增加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对次年拟增加的奖励扶助对象同时进行初审。
  
  4月30日前,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将审核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录入计算机;将上半年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下半年于11月20日前);将往年年审人数、当年新增加人数、次年拟增加人数报市级人口计生委,由市级人口计生委汇总后报省人口计生委。以此为依据,编报次年奖励扶助财政预算。
  
  (二)资金拨付阶段
  
  5月10日前,省(市)财政补助资金一次下达到各县(市、区)财政部门。
  
  5月20日(下半年于11月20日)前,县级财政部门将人口计生部门报送的奖励扶助对象清册审核后提交给县级信用联社,同时将上级补助经费和本级专项经费足额拨付给县级信用联社。
  
  5月31日(下半年于11月30日)前,县级信用联社按照财政部门提供的发放清册直接将奖励扶助金足额划入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财政涉农补贴专用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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